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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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99號
原 告 許淑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 陳瑞龍 、 王金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26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依
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