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玖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
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