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玖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
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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