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丙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5.08.16│95.08.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偵字│基隆地檢95年毒偵│││年度案號│第3733號│字第189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易字第352號│95年訴字第8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9.18│95.12.1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易字第352號│95年訴字第864號│││││││││判決├────┼────────┼────────┼────────┤││判決│││││││95.10.11│96.01.12││││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6年執字│││備註│第2147號│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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