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全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中區分處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3,5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