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75號聲請人 梁文賢 即華賢精機企業社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9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媛科技有限公司│台灣銀行仁愛分行│95年11月30日│366,481元│AB0000000││││ 熊育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