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22號聲請人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9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交通銀行台北分行│50,605元│95年10月10日│ME0000000││││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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