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分別經本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各罪均不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段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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