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2號被告 張靜溪 指定辯護人蘇 昱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靜溪自民國壹佰零伍年玖月貳拾参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靜溪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刑法第
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另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等規定,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裁定羈押,並分別於105年
5月23日、同年7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審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殺人未遂之罪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且所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等事由仍然存在,均經本院認定如前(詳本院105年5月17日、105年7月18日延長羈押裁定之理由),亦無相關事證可認前所審認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業已消滅。是因被告極高之不確定性及危險性,若未予羈押被告,實無從防止被告有逃亡或反覆再犯之虞,原審酌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被告應自105年9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宋恩同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