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龍景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5636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龍景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上列受刑人龍景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附表:受刑人龍景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50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11號│102年度訴字第4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28日│102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11號│102年度訴字第4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25日│102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584號│102年度執字第5636號│││(發監執行)│(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