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郁蟬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101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郁蟬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楊郁蟬(下稱受刑人)前因犯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4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應給付被害人 陳漢宗 即聯電企業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給付方式於101年11月9日前給付5萬元,其餘25萬元,於102年3月30日前給付完畢,而於101年12月17日確定在案。聲請人於102年1月8日發函通知受刑人應依判決所定之方式按期履行,且分別於102年4月18日及102年5月16日傳喚受刑人應攜帶給付證明或收據到場查驗,惟受刑人均未到場,經以電話向被害人陳漢宗詢問,被害人表示受刑人僅在101年11月給付5萬元,之後即不再履行。核受刑人未履行緩刑所附條件,亦未陳明有何不履行之正當理由,行為已達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負擔而情節重大,已合於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21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4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應給付被害人陳漢宗即聯電企業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給付方式於101年11月9日前給付5萬元,其餘25萬元,於102年3月30日前給付完畢,而於101年12月17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迄今仍未依前揭緩刑條件所定之負擔支付予被害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8日函、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2份、送達證書5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5月16日下午2時15分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及本院102年5月30日下午3時40分電話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違反前揭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情節重大,本院認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