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136號原告 呂發興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中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鎮○○里○○街○○號,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一紙附卷可稽,且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明定,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票據付款地係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南分行,此有票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