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17號原告三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政銘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被告三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宏忠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黃綉鈴 律師被告莊宏忠
廖志忠 莊宏德 曹邦荃 江雲松 黃啟真 王一龍 麥菩蘭 陳堯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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