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楊政上一人指定辯護人劉豐綸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84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在案,惟因被告家境困頓,被告遭羈押迄今,妻小生活經濟無所依靠,且被告在外尚有債務及款項問題尚未處理,希望可以在執行前具保停止羈押而返家安頓妻小,解決債務問題,被告絕不逃避該有之刑責,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楊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顯認被告就此重罪有規避逃亡之可能性極高,且係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予執行羈押,並於民國100年3月28日、100年5月28日各延長羈押1次在案。雖被告以其家庭、經濟及債務等等因素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所述上揭理由均非羈押原因消滅事由,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七年以上之罪,又該案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尚未確定,該案既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該刑度不可謂不重,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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