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有成貨運交通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樹林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陶克威 被告甲○○住台北縣○○鄉○○路○段三八九被告加晨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張世德 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住台北市○○○路○段○○○號九複代理人 葉淑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法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或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有成貨運交通公司、被告加晨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被告甲○○之住所地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縣境內,為兩造所不爭,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