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即瑞景建築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瑞景建築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瑞景建築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歷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三二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