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在屏東縣潮州鎮光華國小,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之價格,非法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十四‧六公克販賣予甲○○,因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因肺癌而死亡,有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一紙及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