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35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吳聲揚 債務人超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政 債務人 王士杰 債務人 劉秋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陸萬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