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漢東選任辯護人關維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漢東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漢東係址設桃園縣○○市○○路○○○○號4樓 鉅霸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鉅霸公司)總裁及實際負責人,明知非銀行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明知鉅霸公司並非銀行,仍自民國97年間起,由鉅霸公司不知情之業務人員 黃維欣 (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向不特定人招募會員,並以類似銀行機構推行之「零存整付」、「存本取息」等模式吸收資金,惟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乃將之包裝宣傳為「互助會」之形式,用「金台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之名義推行,由鉅霸公司不知情之經理 王景舜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金台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所招募互助會之會首,並由鉅霸公司擔任「金台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所招募互助會之連帶保證人,以加入互助會會員之名義,製作廣告文宣以供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對不特定人招攬,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其模式為:㈠參加「存本取息」方案者,於入會之初繳交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金,按月收取1萬2,000元之利息,2年期滿後,再領回50萬元之本金。㈡參加25會期「零存整付」方案者,於入會之初繳交5,
000元之管理費(每期管理費200元,共25期),約定每期會金固定為7,500元,得標時每期獲利2,500元。此互助會之會金、標金均以固定方式計算,並未有會員實際出價競標之程序,而是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會員,因此各會員之間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只有因抽籤決定得標順序之先後),且會員得標後即脫離互助會,亦即此方式係以參加互助會為幌,然實際上鉅霸公司與各會員間之資金係存在類似「零存整付」之借貸關係。㈢「零存整付」部分,會員之保證獲利報酬經換算為週年利率如附表三所示;「存本取息」部分,會員獲利報酬經換算為週年利率為28.8%(計算式:12,000×12÷500,000×100%=28.8%)。被告翁漢東即以此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並以邀約參與互助會為幌,致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投資人分別以「存本取息」、「零存整付」之方式,投入資金加入成為會員,並將款項交付鉅霸公司。嗣鉅霸公司於98年7月間因故解散,會員 楊陳蓮菊林政銘林佩欣林怡均 等人因屆期未能取得會款,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翁漢東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 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準此,本案被告翁漢東(下稱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要旨)。另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可參)。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妥適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又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予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意旨參照)。同上法理,告發人之告發,對於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及其他補強證據之佐證,自應參照上揭判決意旨,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涉有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嫌,無非係以告發人 陳政修 之指訴、證人林政銘、楊陳蓮菊、 蔡苡珊葉芙青范紳淳陳邑珊 、王景舜、 江淑宜 、黃維欣、 田正俊賴明貴 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審理中之證述、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度金上字第33號判決為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非鉅霸公司之總裁,亦非鉅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伊係「 翁財 記」集團公司總裁,負責 翁財記 集團公司內各項營運計畫,是以業界友人一向對伊均以翁財記集團總裁名號稱之,伊亦一向對外以翁財記集團之總裁自居或自我介紹,97年初伊友人 盧復興 ,主動邀伊共同成立公司作為投資之用,伊原有出資參與意願,惟後來伊因另案遭法院羈押禁見,期間自97年5月15日羈押至97年7月14日,故於盧復興、陳政修等人共同正式成立鉅霸公司之97年5月間,伊因遭羈押而未出資加入鉅霸公司,待伊交保後,鉅霸公司已由陳政修、盧復興等人改組登記完畢並開始運作,並由陳政修出任董事長負責人,故伊無論形式上或實質上均非鉅霸公司之股東或董監事,亦非鉅霸公司之經營階層人士,更非所謂鉅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伊在商界資歷頗深,一般人均以「總裁」稱之,陳政修、盧復興等人亦不例外,均以「總裁」稱之,並向鉅霸公司幹部介紹伊為「總裁」,致鉅霸公司中低階幹部人員誤認伊即為鉅霸公司之總裁,然伊從未參與任何鉅霸公司之經營,亦未實際出資或以他人名義出資成為鉅霸公司之股東,對於鉅霸公司之各項人事聘任、資金交易往來、會計帳務等更是毫無所悉,且對於鉅霸公司於另案中遭認定為違反銀行法之相關所謂「金台灣人文聯誼會」之互助會、「存本取息」、「零存整付」等吸金方案完全無涉,伊僅曾以姪女 翁雅雯 之名義,出資共100萬元購買前述「存本取息」互助會兩個方案,且迄今血本無歸,伊係本案之實際被害人而非實際負責人等語。經查:
㈠鉅霸公司係於97年5月間由海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同意變更組織章程,公司變更名稱為鉅霸公司,並由鉅霸公司於97年5月1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議,依該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通過變更公司名稱、公司所營事業、修改公司章程條文及選任董事等事宜,票選結果由陳政修、 李敬和 、盧復興等3人當選該公司董事,及 賴金昌 當選監察人,均任期3年,後經出席董事選任董事長,通過選任陳政修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鉅霸公司登記之公司負責人為陳政修,依該公司之股東名簿,股東共有陳政修、李敬和、盧復興、賴金昌及賴明貴等5人;又依該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任期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第十五條規定: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又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資料明細,董事長為陳政修,董事為李敬和及盧復興,監察人為賴金昌,並於97年5月12日向經濟部提出公司名稱變更、公司所營事業變更、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公司所在地變更、變更組織、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事項,此均有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事、監察人身分證影本、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97年5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732240880號函等資料在卷可稽(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鉅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案卷);而被告因涉恐嚇、妨害自由等案遭羈押禁見,期間自97年5月15日羈押至97年7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頁);復依證人黃維欣提出之鉅霸公司97年7、8月份之傳票憑證影本資料顯示,相關帳目傳票文件資料上均有董事長陳政修蓋章簽核確認之情(見102年度偵字第10605號卷第58至234頁),董事長陳政修有以負責人名義領取鉅霸公司薪資及零用金,亦有向鉅霸公司借支款項之情形(見102年度偵字第10605號卷第121頁、第134頁、第166頁、第18
0頁、第195頁、第201頁、第211頁、第231頁),此部分復據證人陳政修證述上開傳票、憑證等確實為鉅霸公司經營時所製作之傳票、憑證及其有向公司借錢及提領零用金等情無訛(見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3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114頁背面、第115頁);又依陳政修於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時101年6月13日自行陳報之鉅霸公司98年
1月份至9月份之資產負債表及總分類帳等資料(見該案卷第32頁至102頁),從鉅霸公司98年1月份至9月份之總分類帳明細得悉,陳政修以其董事長身分支用鉅霸公司之交際費、油資、茶會、餐會、特支費、電話費及借支現金等情形(見同上卷第45至94頁),故此部分可認為真實。又證人即告發人陳政修因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此有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訴字33號判決附卷可參,故上開之事實,首堪予以認定。
㈡證人陳政修自承為鉅霸公司的名義負責人,否認為鉅霸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並聲稱被告翁漢東為鉅霸公司及 金臺灣 人文發展聯誼會之實際負責人云云(見桃檢99年度他字第97號第47頁、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一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高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第41頁背面、第72頁背面、本院卷第110至111頁),惟查:
⒈證人陳政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票與銀行的金融章、公
司印章都是翁漢東那邊,都是翁漢東保管、使用,翁漢東使用不用經過我的同意。(問:〈請求提示102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卷第58-234頁〉本件偵查中,黃維欣陳報之資料,上面的傳票、憑證等等,是否確實為鉅霸公司經營時所製做得傳票及憑證?)應該是。(問:在這些傳票上的陳政修印章,是你在鉅霸公司所使用的?)因為那公司的印章都是翁漢東保管。所以是翁漢東使用,不是我蓋的。我現在翻閱的文件,只要是陳政修都不是我蓋的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2頁背面、第114頁至背面)。依證人陳政修上開證述,係指稱其鉅霸公司傳票、憑證上負責人陳政修之印章都是由翁漢東保管、使用云云,然上開鉅霸公司7、8月份傳票上董事長陳政修之印章幾乎均相同(見102年度偵字第10605號卷第58-234頁),而被告前因涉恐嚇、妨害自由等案遭羈押禁見,期間自97年5月15日羈押至97年7月14日之事實已如前述,則在97年7月14日以前,鉅霸公司傳票、憑證上負責人陳政修之印章即不可能由翁漢東保管、使用,證人陳政修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予以佐證此情,故證人陳政修上開證述顯非實在。
⒉又證人陳政修證稱:(問〈請求提示102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83頁〉:互助聯誼會系統設計維護合約書,上面的鉅霸公司負責人陳政修簽名及蓋印,是否為你所為?)這不是我的字。印章是我的,公司的大 小章 是我的。公司章都是翁漢東那邊保管。簽名不是我簽的。印章可能是會計蓋的。(問:根據此契約書左下角所書寫的日期97年7月12日,是否是此合約書的訂立日期?)我不知道,這好像是盧復興寫的。(問:此份合約書所寫的互助聯誼會,是否就是指你在擔任被告遭檢方指控違反銀行法的互助聯誼會設計的內容?)應該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4頁背面),是依證人陳政修上開證述,亦承認該互助聯誼會系統設計維護合約書,即為檢方指控陳政修違反銀行法的互助聯誼會設計的內容,而該合約書上之鉅霸公司負責人有證人陳政修簽名及蓋印,雖證人陳政修均否認為其所為,並稱公司章都是被告翁漢東那邊保管,簽名不是其簽的云云,然在該互助聯誼會系統設計維護合約書之簽約日期97年7月12日(見102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卷第83頁左下角),被告翁漢東尚在看守所羈押禁見中,何能得以保管陳政修之印章及鉅霸公司之公司章?並得以簽立此合約書?且上開合約書之負責人陳政修簽名部分,與證人陳政修自承102年度偵字第10605號卷第195、201、
211頁的轉帳傳票及費用請領單上面的簽名為其所簽之語(見本院卷一第115頁),核與其於本院訊問後之證人結文及證人旅費申請書領據上陳政修簽名相較(見本院卷第127、127-1頁),此等簽名之結構佈局、態勢神韻以及筆劃特徵等相較,簽名之運筆態勢均十分相似,應認該合約書上之簽名係陳政修之簽名無訛,故證人陳政修上開推諉責任之證述純屬虛妄,不足採信。
⒊證人陳政修復於本院證稱:(問:你是否為鉅霸公司的原始
登記股東之一?)沒有。是做人頭。我有在經濟部商業登記上登記為股東。(問:你在鉅霸公司負責的工作內容為何?)沒有負責什麼。翁漢東要我當負責人,在公司泡茶,有時候要載翁漢東。(問:鉅霸公司何時設立登記完成?)好像在97年4月。(問:你稱翁漢東要求你當負責人,是在97年
4月或之前就這樣要求?)對,在4月中旬左右。...「我實際上沒有出錢」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0至111頁背面),惟後來陳政修改證稱:(問:根據上開文件的經濟部章戳,鉅霸公司是於97年5月12日登記,所以你方才4月分的說法,是否正確?)應該是,5月1號去台茂那邊與公司簽約租房子。所以應該以經濟部的日期。...(問:你母親陳 楊灼華 女士,是否有拿出壹佰萬投資鉅霸公司?)當初翁漢東在監獄裡面,盧復興先跟我母親借款二十萬元,說翁漢東進去,鉅霸公司沒有資金,要買裡面沙發那些,還有一些器具,後來我母親有借他二十萬元。八十萬元就是翁漢東出來之後,跟我母親拿八十萬元的支票,說要開鉅霸的子公司。(問:後來這八十萬元的用途?)後來支票就存進去鉅霸公司的帳戶。翁漢東說四個月之後要還,但是都沒有還。(問:據你所知這八十萬元進入公司之後的流向?)就一直放在那邊,後來應該有用,但是用在那裡我不知道,應該就是用在公司裡面。(問:所以除你稱翁漢東出錢以外,實際上,你母親也有壹佰萬元放進鉅霸公司變成公司的營運資金?)應該是,他是放在公司,公司印章都是放在翁漢東那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2頁、第117頁至背面)。陳政修對於翁漢東要求其當負責人頭之時間,及其是否有出資一事,前後說詞即有不一。又陳政修之母親 陳楊灼華 曾對被告翁漢東提出詐欺告訴,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翁漢東向告訴人陳楊灼華詐稱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獲利良好、故擬欲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云云,並假意允予告訴人20%之利潤,邀集告訴人出資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來成立資產管理公司,致告訴人答應投資100萬元,並先於同年7月10日將現金交付被告盧復興,再於同年8月3日交付支票號碼分別為WB0000000、WB0000000、WB0000000、WB0000000,票面面額各為20萬元之支票共4張予被告翁漢東,作為成立公司之資金。詎被告2人於取得上開現金及支票後竟未成立任何公司,甚將上開支票存入鉅霸公司帳戶中,因認被告翁漢東、盧復興2人涉有詐欺罪嫌」云云,惟經檢察官偵查後以:「告訴人認被告盧復興、翁漢東涉有詐欺犯行,無非係以被告2人邀集其投資的並非鉅霸公司,竟將其投資款項匯入鉅霸公司一節為據。惟被告盧復興 陳稱渠 等欲成立之公司即為鉅霸公司,當時因資金不足,故由賴金昌之介紹而與告訴人接洽,洽談時也有約定股份比例、利潤分取事宜,並由告訴人之子陳政修擔任鉅霸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等語;而證人 賴定琥 (原名賴金昌)亦證稱盧復興當時要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盧復興詢問其能否幫忙介紹投資對象,其遂介紹陳政修與盧復興認識,所要成立之公司即為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籌備處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世貿帝國大廈內,告訴人亦有前往籌備處過等語明確;核與被告所辯相符,足見被告翁漢東、盧復興所要約告訴人投資之公司即為鉅霸公司至明,告訴人所指,洵無可採。且告訴人作為出資簽發之4張支票,其票背均由陳政修簽名、背書,並載有鉅霸公司之名義及該公司銀行帳號以供提示,此有上開支票影本數張在卷為憑,亦為證人陳政修證述明確,衡情若被告盧復興、翁漢東果有告訴人所指係要詐騙其投資鉅霸公司以外之其他公司,又豈會將告訴人所開立、作為投資款之支票交由告訴人之子陳政修背書、提示並兌現匯入鉅霸公司?益徵告訴人應對於其所投資100萬元者為其子所任之鉅霸公司一情,知之甚詳。故而本件被告盧復興、翁漢東邀集告訴人投資鉅霸公司,純為一般民事行為,難認有何施用詐述、欺瞞告訴人之情」,而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確定(詳見本院卷一第82至83頁背面、第84至85頁,桃園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791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聲議字第3443號處分書),是依此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書所載,陳政修之母親陳楊灼華曾因投資鉅霸公司100萬元款項之事而對被告翁漢東及盧復興提告,並有支票號碼B0000000、WB0000000、WB0000000、WB000000
0號之支票正、反面影本附於該偵查卷為憑,可認鉅霸公司之資金確定為陳政修之母親陳楊灼華所出資無訛,證人陳政修所稱其僅為人頭負責人、實際未出資云云,尚無可採。
⒋又依鉅霸公司7、8月份傳票資料顯示,陳政修曾向鉅霸公
司借資12,000元並在借資單簽名(見102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121頁),證人陳政修對此亦證稱:我應該有向公司借錢。我有很多次向公司借錢,應該有二到三次,都有借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5頁);又依上開傳票資料,陳政修在97年8月26日、27日、28日連續三天提領零用金合計共3萬5千元整,對此證人陳政修亦證稱:上開費用請領單上的簽名是我簽的沒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5頁);另證人陳政修亦證稱:(問:就你所知,翁漢東在鉅霸公司及「金台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經營期間,有從這兩個單位收取到任何好處,或是固定支領報酬或獎金?)他沒有獎金,但是公司的負責人都是在翁漢東的管理之下。翁漢東沒有領薪水。我當時是以董事長的職稱領鉅霸公司的薪水,一個月三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5頁背面)。是依鉅霸公司之文件或傳票等證物內容,均未見有以翁漢東名義簽核任何文件之情形,反而均係由證人陳政修以其名義蓋章在董事長欄位上,做最後審核確認;復依證人陳政修上開證述,其僅為登記之人頭負責人,然而卻得以董事長的職稱領鉅霸公司的薪水,一個月三萬元,並得以向公司借資及提領零用金,而其口中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翁漢東不僅分毫未得,甚至連獎金均無,此顯與一般常情有違;且依鉅霸公司停車位覽表,證人陳政修證稱其只是登記之人頭負責人,而其卻有停車位,其他任職之員工亦有停車位,然其口中之鉅霸公司的總裁即實際負責人翁漢東,在此停車位覽表中完全未見有停車位之情(見
102年度偵字第10605號卷第214頁),此亦與常理不合;又如上認定之事實,即依鉅霸公司98年1月份至9月份之總分類帳明細得悉,陳政修明確以董事長身分領事薪資、支用鉅霸公司之交際費、油資、茶會、餐會、特支費、電話費及借支現金等數十筆開銷記錄之情(見同上卷第45至94頁),顯與其自稱係鉅霸公司人頭負責人乙情有違,故證人陳政修所稱被告翁漢東係鉅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一節,殊難信實。㈢證人即鉅霸公司原始股東兼董事 盧富滄 (原名盧復興)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鉅霸公司最終的決策者是誰?)剛開始是我,我是業務執行,我約在五個月還是半年之後離職。」、「(問:你方稱因為你是小股,而且沒有出資,所以公司的經營是由大股決定,大股是指何人?)出資的老闆。當初本來是翁總裁,後來資金好像從陳政修這邊挹注,當初本來是翁總裁要出資,後來出狀況,後來由陳政修挹注資金。」、「(問:也就是說,在翁總裁出狀況後,就由陳政修這一部分變成大股?)應該是。」、「(問:你所稱的翁總裁是指翁漢東?)是。」、「(問:翁漢東出狀況是出什麼狀況?)他卡到一些事情,被羈押兩個月。」、「(問:為何稱呼翁漢東為翁總裁?)因為桃園這邊的朋友,大家都尊重他,所以都這麼叫。」、「(問:你說大家都稱呼他為翁總裁,是因為他擔任那一家公司的總裁?)翁財記。」、「(問:包括你、陳政修、賴金昌等人,都是這樣稱呼翁漢東叫他翁總裁?)是,我有聽到。」、「(問:翁漢東有在鉅霸公司任職?)沒有。」、「(問:翁漢東有擔任鉅霸公司的總裁職位?)沒有。鉅霸公司沒有總裁這個頭銜。」、「(問:鉅霸公司的內部工作人員,就你所知,如何稱呼翁漢東?)一樣,尊稱總裁。」、「(問:這個總裁是因為他擔任翁財記得總裁,還是他擔任鉅霸公司的總裁才這樣稱呼?)我不知道。這是大家尊稱。」、「(問:在你任職鉅霸公司期間,你記得有任何場合上有任何人宣布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沒有印象。」、「(問:需要經過被告翁漢東的審核?)印象好像也沒有。除非是大額。最早押租金,那時候是翁漢東出的錢,後來因為他出事情被羈押,後面就沒有了,後面就斷糧了。資金沒有到位,所以才會由陳政修挹注資金。」、「(問:這些陳楊灼華女士提供的資金,後來的流向與用途,你是否清楚?)公司營運要用到的資金。」、「(問:「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跟鉅霸公司之間,有任何上下從屬或管理的關係?)是個別獨立的。「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是民間互助會,是獨立的,他們的會務、業務、帳務管理是由鉅霸公司諮詢、顧問。」、「(問:「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當時所成立的包括「存本取息」、「零存整付」等互助會方案,何人所設計的?)抄襲其他公司的,大同小異。」、「(問:這個抄襲的方式,由何人負責主導、設計,決定用何種版本?)是由會首決定,最早的會首叫做 劉良源 。後來的會首就換掉了。」、「(問:翁漢東有參與上開互助會方案的設計及成立?)沒有。他外行。」、「(問:根據不起訴處分書的記載,你與翁漢東邀請陳楊灼華出資壹佰萬元成立公司,後來陳楊灼華也答應並實際出資壹佰萬元,是否有這件事?)是。就是我剛剛所說的拿來做公司營運的事情。」、「(問:所以你稱陳政修挹注資金,是指這一筆?)是。」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20頁背面至126頁),是依證人盧富滄上開證述,鉅霸公司剛開始之最終決策者是業務執行之證人盧富滄,在鉅霸公司成立之初本來是被告要出資,但後來被告因案遭羈押,即由陳政修之母親挹注資金,被告翁漢東不僅未出資,也並未擔任鉅霸公司的總裁職位,鉅霸公司也沒有總裁這個頭銜職稱,只是因為被告翁漢東擔任翁財記集團之總裁,在桃園商界素負盛名,故大家都尊稱他『總裁』而已;至於公司財務是由實際出資之大股東,即鉅霸公司登記之負責人陳政修負責,因陳政修之母陳楊灼華為唯一出資入股鉅霸公司之人,故由陳政修出面登記為負責人,以掌握鉅霸公司財務營運;而關於「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之相關互助會制度設計運作與業務之推廣,被告翁漢東亦均未參與,而是由證人盧富滄負責。又依證人盧富滄上開「被告翁漢東並沒有擔任鉅霸公司的總裁職位,鉅霸公司也沒有總裁這個頭銜職稱」之語,核與上揭確知之事實,即依鉅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相符,是證人盧富滄上揭證述核屬可信。顯見被告翁漢東確非鉅霸公司或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之實際負責人,只是受盛名之累,以其『總裁』之名稱被誤認,或被鉅霸公司內部業務人員推廣業務時所不當利用而已。
㈣證人黃維欣於另案詐欺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是後來才在鉅霸
認識他,是陳政修跟賴金昌跟我說他是翁財記的負責人,去那邊大家叫他總裁,他沒有固定的辦公室,他是公司顧問,他都去那邊泡個茶就走了,他一個月來2、3次。陳政修他去開戶,我會陪他去,我們所有的簽呈、零用金都是他准的,他批示會計才會給錢,至於實際內部我不知道,後來公司倒了陳政修就拉一堆人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7428號卷第33頁);黃維欣復於檢事官詢問時稱:(問:被告翁在公司角色?)我剛到時沒有看到被告翁,我只有在一般會員會議遇過被告翁,我只有看到被告翁給過 陳正修 一些公司經營意見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10605號第29至30頁);於本院另案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偽證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根據你在上開偵查中的供述,你稱你擔任陳政修的特助,陳政修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賴金昌與盧復興都跟你說老闆是陳政修,因是他出錢,是否如此?)是,賴金昌是我朋友,我問賴金昌是否 陳董 (即陳政修)出的錢,賴金昌說陳董出一百二十萬元,我說陳董那麼有錢,賴金昌說不是,是陳董母親幫他出的錢,是盧復興叫陳董出錢當老闆,因盧復興沒有錢,他只是出IDEA。」、「(問:根據你在該頁的陳述,你說是陳政修叫你找人來投資,而且承攬這些投資人的業務是你,簽名蓋章是由陳政修負責,陳政修在公司開會都會出來講兩句,你們申請錢都找他蓋章,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對,陳政修當負責人不是因為能力很強,陳董都是聽賴金昌、盧復興等一些主管的意見,像賴金昌說要如何找人才有獎金、公司如何運作,陳董是負責人但公司運作都是聽主管的,『問題是做決定蓋章還是陳政修本人決定』。(問:這些支票上的受款人是否都是加入鉅霸公司及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合會的投資者?〈提示同上開卷第5頁至第12頁並告以要旨〉是,因這些人全是我朋友與親戚,都是我找來的。(問:這些支票在簽發用印時你是否在場?)『不是每張都在,楊陳蓮菊、林政銘我在』,其他的我不在。(問:
當時是在何處簽發紙本支票?)中正路的鉅霸公司。(問:為何要簽發這幾張支票?)因他們加入的就是專案,五十萬元兩年領回,開支票等於是到期時把支票拿去兌現,所以這些支票是拿來作為擔保。(問:依你的印象,你有親眼看到楊陳蓮菊與林政銘這幾張支票的用印過程嗎?)有,『印章都在陳政修自己手上,是陳政修自己蓋的』。但我不記得大章是否在會計那裡,小章是在陳政修那邊。(問:就你當時的印象,小章是否都是陳政修自己保管或他交給公司的何人保管?)『我看他都從身上拿』,但他有無交給會計保管我不知道。」、「(問:你稱去鉅霸公司大家叫翁漢東總裁,是因他是鉅霸公司的總裁嗎?)一開始我以為是,後來我發現不是,我們公司叫有投資的人都是某某董,很多人都叫翁漢東總裁,但就是翁財記的總裁。我自己是鉅霸公司的人,我看過公司所有客戶名單,還有架構,我做了一年,從公司成立後三個月到結束我都在,有很多資料都是我提供的。(問:所以你是因翁漢東是翁財記集團的總裁,所以你才稱呼他總裁?)對,後來繼續叫他總裁也是確定他是翁財記集團的總裁。(問:在你任職期間,可否確認到底鉅霸公司有無總裁這個職位?)沒有。(問:你在同一個回答裡稱翁漢東是公司顧問,鉅霸公司有無顧問這個職位?)很多,給意見的人、五、六十歲的老人,他們可以幫忙招募會員,只要他們有提出就會給會員,印顧問名片給他們,給他們一個稱呼,是沒有底薪,但顧問不是公司正式員工,像賴金昌也是顧問,但他是很資深的顧問,從頭到尾都在。(問:在同一個回答中,你又稱:陳政修去開戶我會陪他去,我們所有的簽呈、零用金都是他准的,他批示,會計才會給錢等語,上述所謂的「他」指的是誰?)陳政修。(問:你進入鉅霸公司是何人應徵你?)賴金昌介紹,盧復興應徵。」、「(問:就你當時的認知,鉅霸公司與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兩者間的關係為何?)就是一起,會員來投標,是用聯誼會招募會員,鉅霸公司是做投資的公司,會員投標交出來的錢再交給鉅霸公司,事實上都一樣,兩間公司是打通,用意就是聯誼會收到的錢交給鉅霸公司投資,事實上是同一個公司,鉅霸公司的獲利再交給聯誼會的會員。(問:所以你的意思是聯誼會不負責做投資的工作,是鉅霸公司做投資的工作?)是,聯誼會是找會員。」、「我一開始有講陳董本身能力不是很好,既然是一個聯誼會,大家都有意見,不管是聽誰的意見,『最後是否蓋章都是陳政修決定』。有好幾次,有時在公司,有時在外面他的辦公室,我跟他講我看公司登記,我有去查,也沒有這些人。例如我以為賴金昌、盧復興是股東,但我查是沒有登記,翁總裁來我一開始以為他跟鉅霸公司有很深的關係,我們聊天時,翁總裁說他一開始想入股,後來不想入股,所以我作證或官司中,我看公司的顧問沒有辦法去講誰是負責人,只有陳政修每天上班,有領公司薪水,去酒店也是拿鉅霸公司的票去付錢,他自己還叫我去付錢。餐廳也是,我們那邊的餐廳都是月結,所以我才會跟王景舜這樣,王景舜講我幫翁財記講話,平常在公司比較聽翁總裁的意見,王景舜有寫一張自白書,就是因那張我才罵他,他跟我道歉,我才說他搞不清楚狀況。王景舜也是我應徵的。(問:就你的認知鉅霸公司負責投資,聯誼會負責招募會員拿錢,這樣的制度是誰設計的?)我一開始以為是盧復興,因盧復興說是他設計,我做了一年後,我發現這一行制度都一樣,我那時不知道這樣有無合法。公司很多顧問說這行可以做,因聚眾(音譯)在98年被判無罪,聚眾(音譯)當時是臺中最大的合會。(問:你在該卷第145頁的筆錄中稱,鉅霸公司到98年4月底突然說互助會的模式不再繼續,所有人員的薪水就結到四月底,當時是何人決定鉅霸公司停止管理這樣的互助會?)陳政修說他不做了,還有王景舜,就他們兩個人,王景舜是會首,陳政修是負責人,王景舜是掛名的會首。」、「(問:你在同頁中又回答稱,鉅霸公司有買一台中古賓士車,是陳政修在使用,後來陳政修有拿車去當鋪借了六萬元,是否有此事?)對。」、「(問:為何陳政修可以拿鉅霸公司的車子去當鋪借錢?)他是負責人,等於是他買的,只有公司負責人本人才能來借錢。(問:你在同卷第147頁至第148頁稱:楊陳蓮菊的100萬元、林怡均的50萬元是拿給公司的會計,當時你跟陳政修都在場,是否如此?)對。(問:這是當時由陳政修的辯護人所提供的鉅霸公司內部配置圖,由蔡苡珊在上面附記,這樣的配置圖是否符合當時鉅霸公司內部的現狀?〈提示同上開卷第198頁並告以要旨〉)這邊註明翁漢東的部分不是正確,該處是陳政修的辦公室,但有時候翁漢東來,陳政修會叫翁漢東坐那裡,因那裡很窄,只有三個沙發,小小一間,剩下的配置圖常常在變,這張只是蔡苡珊當時在做時的情況,隔間不會變,但人會變。(問:就你當時的認知,你上述稱陳政修的辦公室房門是否有鑰匙,由何人保管?)好像沒有鑰匙,門是直接用推的,只有會計面對的門有鑰匙,我知道陳董或會計自己一人來都可以進去。(問:就你的印象,你是否記得當陳董跟會計都不在時,翁漢東自己一人也可以進入上開辦公室?)沒有。」、「(問:在101年金上訴字第33號卷第24頁、28頁至第31頁中,其中陳政修的職章,就你的認知這種章是何人保管?)『自己。所有職章都是每個人自己隨身攜帶,要用時再蓋』。」、「(問:其中97年8月26日的轉帳傳票及費用請領單,當時陳政修為何提領零用金?鉅霸公司一般的提領零用金的流程為何?〈提示本院卷第107頁並告以要旨〉)他是董事長當然可以領,會計是認最大的主管,就是董事長,業務部兩千元以內用我的章就可以。零用金由各部門提出,但『會計只認董事長的章才會出款』」、「(問:在該轉帳傳票中出現的陳政修印章,依你的印象或你所知,該印章是何人保管使用?)『應該是本人』,這個時間我才剛來,他們一來就運作這家公司,包括盧復興、陳政修,我的章都還沒有,我那時還沒有看過翁漢東。」、「(問:在你任職期間就你所知,翁漢東有辦法提領鉅霸公司的零用金嗎?)不是,他在公司沒有任何職務,除非是陳董給他。」、「(問:你在任職期間有看過任何以翁漢東名義請領公司款項的單據嗎?)沒有。」、「(問:根據陳政修於另案法院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他稱當初支票及銀行的金融章、公司印章都是翁漢東保管使用,翁漢東使用不用經過他的同意,有何意見?(即本院卷一第114頁背面反面並告以要旨)我不知道,我覺得不太正確,『因陳政修的章都是他自己的,去樓下銀行開戶,也是他自己的』。至於他給誰用,給誰保管我就不知道。」、「(問:陳政修在同頁稱:他可以向鉅霸公司借款,是因獲得翁漢東的同意,但翁漢東本身不簽名,都是叫他簽,你對於他的說法有何意見?)這是他喝酒醉在酒店沒有繳錢,我拿鉅霸公司陳政修的支票,最後才會扣薪水,所以我們所有員工、一般會員都會盯著負責人,我們跟他講這樣要用借支,我們也怕公司被掏空,才讓他用借的。不是翁漢東同意的。(問:在你任職鉅霸公司期間,公司內部任何公文、簽呈、會議記錄或對外契約等及聯誼會的相關會單或文件是否需要經過翁漢東的審核才能通過?)不需要。(問:誰審核就可以?)之前有執行長,執行長之前有 朱興華 、盧復興,翁漢東、我姨婆楊陳蓮菊也會給意見。『審核最後也是陳政修,出錢的事都要他蓋章』。」、「(問:在你任職期間,你有看過任何公文、簽呈或內部文件翁漢東有簽核用印的紀錄?)沒有。」、「(問:公司當時的金融大小章或支票章何人保管?)我任職時一開始是之前的會計保管,後來是否所有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陳政修身上都會有自己的章』,哪個放在會計那裡,哪個是陳政修拿走,我不知道。」、「(問:在你任職期間,依你的印象平均幾天會看到翁漢東出現在公司一次?)一個禮拜約一、兩次,不是每個禮拜,有時一個禮拜會兩、三次、一、兩次」、「(問:依你所述,你進入鉅霸公司時,陳政修、盧復興、范紳淳、賴明貴都已經在鉅霸公司、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工作?)是,那時叫旺旺聯誼會。」、「在公司來講我很肯定陳政修就是法定負責人,因這家公司的牌十幾年都是他。(問:你所謂的法定負責人是何意思?)我的認知就是登記的負責人,因為他出資,我當時去做時,問錢是誰出的,賴金昌就說錢是陳政修出的。我現在確定他是負責人。」、「我在裡面做,他就是負責人,他每天都到,薪水也領,公司的錢他也拿,他不是負責人,那他是什麼?可能原因還有一些股東,因我也希望有一些股東能幫忙賠,另外還有公司的酒帳他可以報,我不能報,賓士休旅車也是他跟賴金昌去買的,吃飯都是他開鉅霸公司的支票我拿去付的,那陣子我是公司的特助。酒店晚上吃飯的支票我拿去付的,那陣子我是公司的特助。酒店晚上吃飯的支票都是他蓋章的,因晚上會計也不在。「在公司來講我很肯定陳政修就是法定負責人,因這家公司的牌十幾年來都是他。」、「我的認知就是登記的負責人,因為他出資,我當時去做時,問錢是誰出的,賴金昌就說錢是陳政修出的。」、「他(指陳政修)就是負責人,他每天都到,薪水也領,公司的錢他也拿,他不是負責人,那他是什麼?另外還有公司的酒帳他可以報,我不能報,賓士休旅車也是他跟賴金昌去買的,吃飯都是他開鉅霸公司的支票我拿去付的,那陣子我是公司的特助。酒店晚上吃飯的支票都是他蓋章的,因晚上會計也不在。」、「(問:你為何不自己當會首?)我想當,會首有多津貼,對我們沒有讀書的人來講有多一點錢可以領,我本來還想找我舅舅。因我的水平不夠,不然我也想當,我只能做傳統的招攬。負責人可以決定會首,當時的負責人就是陳政修及當時的執行長就是 盧總 ,我真的忘記了,因他們一直換人,例如執行長也換了好幾個。換會首很多人都有意見,最後決定就是陳政修,只要陳政修蓋章就算。王景舜當會首最後決定也是陳政修,陳政修如果對王景舜有意見也不會成立。」、「(問:這是否陳政修向鉅霸公司借款的借支單?〈提示本院卷第10
7頁及102年度偵字第10605號卷第121頁鉅霸公司借支單並告以要旨〉)筆跡是他的,但這時我還沒有到鉅霸公司上班,會計我也不熟。」、「我認為是每個人見解不同,我一開始也是人家講什麼就信,如果這樣講,賴明貴才是實際負責人,每個人都怕銀行法,都想推掉。那時賴金昌、盧復興,我剛到也是以他們為主,因他們是主管,我們是互助會的團體,有很多會員的心聲與講話都要尊重,每個人都在看這個負責人是否可以信任,賴明貴最早是叫陳政修拿錢、出牌,賴明貴講的跟我不符,我一開始進去做也是這樣聽說,但我沒有看過翁總裁有拿過半毛錢,賴明貴、盧復興全部都是在A公司的錢,翁總裁常常給一些意見,因他是會員,他拿一百萬元,是用翁雅雯的名字,那麼多錢應該是翁總裁的錢給她。大家都很尊重他的意見,我曾經跟他聊天,問他為何不是股東,他回答說:不要,這種我怎麼敢入股。我整個瞭解既然翁漢東是總裁,為何股東、名片什麼都沒有,我幾次跟翁總裁聊天時就問他,他說他也不想入股。我們見解不一樣是因賴明貴自己就是操盤的人。翁漢東跟會員聊天時說賴明貴他們手腳不乾淨,他們找會,錢都是往自己放,我們也不能管,那時都是盧總跟陳董在管,翁漢東是我任職那一年的9、10月以後才有來公司過,我才第一次看到他,他們說要找一個大老闆入股,賴金昌說翁財記的老闆要入股,大家一直在講這裡跟翁財記有關,我那時找親人入股時也是這樣講,說這裡不會倒。」、「(問:王景舜說: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鉅霸公司幕後老闆是翁漢東,跟你所述不符,有何意見?〈提示同上開卷第125頁及第125頁反面並告以要旨〉)這也是他那時不瞭解,他都是在管理部,負責陳政修的業務,他所有資訊都是陳政修講給他聽的。」、「(問:陳邑珊說: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王景舜是管理部的經理與會首,江淑宜是會計,田正俊是業務,蔡苡珊是總機,是否屬實?與你所述也不符,有何意見?)只有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這句話不對,其他都是對的。因當時大家都是這樣宣傳,我當下也這樣認知,我當初會去找人入股,一頭熱,就是都認為翁財記有入股,是老闆,後面知道不是,已經來不及了,我後面就沒有什麼找業績。」、「(問:陳邑珊說:翁漢東每天都會進到鉅霸公司總裁辦公室,有何意見?〈提示同上開卷二第21頁並告以要旨〉)我當初的想法跟她一樣,都以為這是翁財記老闆的辦公室,翁漢東來都會去找負責人陳政修,因為是賴金昌、陳政修有介紹翁財記跟我們認識,不然我也不認識翁財記的老闆。我是後來當副總,還有到公司快倒才知道許多公司內幕,賴金昌跟陳政修他們當初找翁漢東入股,翁漢東沒有入股,以前賴金昌都跟我們講叫我們放心,說有翁財記不會倒,總裁來事實上沒有講什麼,他有入會,但當時我們都以為他是老闆,我做到副總,才知道很多事情他都叫陳政修自己決定,他說他只是會員,給意見,客觀上他就是個會員在講話,只是陳政修沒有主見,有時翁漢東給意見,但『決定權是在陳政修』,對於陳邑珊這樣回答我沒有意見,包括我及當下很多會員都這麼認為。」、「陳邑珊說陳政修沒有權利,是陳政修自己不把權利拿出來。在執行時都沒有權利,只是解散時就有權利。他說不當就不當,不做就不做,會倒就是他不做了,會員才會來告他詐欺。對於陳邑珊這樣講我沒有意見,那時我們每個人差不多都是這樣。另翁漢東常常來,他來看一下就走了,我事後瞭解他就是很不相信陳政修。我知道翁漢東常常兩、三天來公司關心,我剛才說一個禮拜來兩、三天,是說我們有會,翁漢東幾乎都會來,翁先生有時早上來看一下負責人不在就走了,老闆辦公室能出入就是陳政修、賴金昌、盧總、翁總裁。我的業務範圍能做的事我都做,我就是業務。(問:翁漢東有無在鉅霸公司把你叫進去主管辦公室開會?)開會沒有,聊天有,在泡茶間聊天常常。」、「(問:董事長與總裁有無職務上下之分?陳邑珊說:有,董事長在總裁之下,檢察官又問:為何妳認為董事長在總裁之下?她回答:因總裁翁漢東比較常叫一些主管進他的辦公室,有何意見?)她要如何回答我都沒有意見,因那時我們每個員工每個人都是這個想法,當時我也是這樣看,我想他也是老闆,股東的事也不會去問太多,也都是聽他們講,最後才發現是唬爛。(問:檢察官問陳邑珊:鉅霸公司大小章是何人保管?她回答:保管她不清楚,她說她都是將傳票及取款條交給江淑宜,江淑宜會送進翁漢東辦公室,回來時大小章都已經蓋好了,她再拿著取款條去領款,跟你所述不符,有何意見?〈提示同上開卷第23頁並告以要旨〉)陳邑珊與江淑宜都是我介紹進去的,她們的看法都是我當初的看法,當初我找她們進去,就是跟她們講這個公司是翁財記的,我也認為他是老闆,可是後來我的職位慢慢起來,所有事情我會比較想知道,譬如他們的架構、內容、股東,如果是小員工,他們不會讓你知道他們的資金,我才知道很多東西不是這樣。翁漢東也常常會關心我們公司。不是翁漢東,是交給陳政修的辦公室,翁漢東、賴金昌他們都可以進去那個辦公室,只是沒有人要講他們。『她講傳票的用印過程沒有錯,但不是到翁漢東辦公室,而是陳政修辦公室』。」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至40頁背面);及證稱:「(問:翁漢東的建議有無什麼拘束力?)沒有。」、「(問:是否有以何職稱方式提出建議?)沒有,每個人認識他的都叫他總裁。」、「我有問他(翁漢東)是否這家公司的股東,他說不是,他說是顧問而已,每個人都講自己顧問。」、「(問:即使范紳淳跟王景舜跟你有所糾紛,與他們指稱你有幫翁漢東做事有何關聯性?)他們認為我幫他做事,才會挺翁漢東,我們會員最後覺得是陳政修最不要臉。」、「(問:究竟鉅霸公司的股東有哪些人?)我看營利事業登記證有賴金昌、賴明貴、范紳淳。」、「(問:實際你認為的股東跟登記的股東有無差別?)沒有,就是他們。做到後面才知道這是用錢軋錢的遊戲,後來他們要跑,賴明貴他們後來去中壢開,我還有去找他們。」、「(問:你是否有在100年11月23日前案審理陳政修之案件時,法院未傳喚你到庭,而你自行陪同翁漢東到法院?〈提示同上開卷第68頁反面並告以要旨〉)那天我有帶律師來,是我的律師 陳俊瀚 的助理搞錯了,我沒有跟他一起來,是來之後碰到,是陳律師的助理跟我說好像有我的庭,那天我是叫律師陪我來,結果他搞烏龍。檢察官說不是我的庭,我們兩個人才走掉。」、「(問:你介紹你的親人進入鉅霸公司有無跟他們先介紹經營人及主要的主管有哪些人?)一開始都介紹陳政修,還有跟他們曾經講過公司後面的老闆是翁漢東,因我前面以為這個公司是翁漢東的。」、「(問:你在前次庭期稱你介紹你的親人入股時,你也是講翁財記的老闆要入股,說不會倒,是否如此?)我很菜時就這樣講,我為了拉業績,我說任職的公司有翁財記的老闆為股東,我是到蠻後面才知道公司與翁漢東無關。我一開始敢這麼積極找,也是以為翁漢東是公司老闆,後來我一直去瞭解才知道翁漢東是顧問,不是老闆。」、「(問:你介紹你親人要花錢投資,你都沒有去查證翁財記的大老闆究竟是跟這個會是何關係?)我於5、6月去瞭解時,公司已經成立,那時沒有看過翁財記集團的老闆,我那時只有看過盧復興、賴明貴、范紳淳還有陳政修幾個人在經營這個會,我於8、9月第一次看過翁漢東,他那時剛出來,我才問賴先生翁財記集團的老闆是這裡的老闆嗎?他說股東有很多董,包括翁財記的 翁董 ,但賴金昌本來就很會唬爛,所以他一直叫我進去。」、「(問:就你在鉅霸公司任職期間,公司負責人主要負責的項目為何?成員各為何人?)剛開始有很多人,有賴明貴、范紳淳,都是在負責自己的會,我剛進去只知道陳政修是負責人,那時我有問盧復興,我聽他們說是盧復興招陳政修入股,但他是總經理,他撇得一乾二淨,說他只有招陳政修入股,盧復興沒有講自己是股東,他只有說陳政修是負責人,但實際上獎金都設計在大頭自己身上。這個行業是玩制度,他們把錢領走,最後只留下會員給我們。」、「(問:有無曾經親自遞送過公文,請負責人簽名用印?)『有,請款要他蓋章,就是會計蓋好後,我再拿去給陳政修蓋章』。」、「(問:有看到章是從哪裡拿出來?)『小章是放在他口袋,大章就放在公司桌上或抽屜』。」、「(問:就你所知,你任職期間翁漢東是否曾經支領過公司的錢?)不曾。」、「(問:你前次審理時稱,翁漢東有用其姪女名義入會,至少此一部分會有領到所謂的利息或獎金,為何又會說沒有支領過公司的錢?)這算是支領公司的錢?那我姨婆也有領到利息跟獎金,我以為法官問我的是薪水部分。」、「(問:所以你的意思是除了獎金、利息部分,沒有支領過其他金錢?)沒有,獎金、利息我都還不知道是否他領,因這不歸我管。」、「(問:所以你的意思是你不知道翁漢東有無支領過鉅霸公司的任何金額,而不是說不會?)就是沒有看過。我本身知道會員就是領獎金跟他們的利息,因他不是跟我入的,所以他的部分我不會去瞭解。我都有問我阿姨,翁漢東有無向公司領什麼,其實我自己也有偷偷監督他很多次,這也是我找自己人做會計的目的。我也不是幫翁漢東講話,而是我沒有看到什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3至51頁),由證人黃維欣經具結後交互詰問之上述證詞,可知被告翁漢東確實並非鉅霸公司或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之實際負責人,反而告發人陳政修才是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雖陳政修在公司運作會聽主管的意見,但在公司決策做決定蓋章時還是由陳政修本人決定,且加入鉅霸公司及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合會的投資者楊陳蓮菊與林政銘的擔保支票之用印過程證人黃維欣有親眼目睹,即小章都在陳政修自己手上,是陳政修自己蓋的,小章都是陳政修自己保管,黃維欣看到陳政修是從身上拿出來蓋等情,故此部分可知證人陳政修前開其印章由被告保管使用之證述明顯不實。又鉅霸公司與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兩者間的關係是一起的,是用聯誼會招募會員,鉅霸公司是做投資的公司,會員投標交出來的錢再交給鉅霸公司,兩間公司是打通,用意就是聯誼會收到的錢交給鉅霸公司投資,就此部分之證述亦與陳政修明顯推諉不知之說詞不同。又依證人黃維欣實際在公司工作看到之情形,陳政修是出資者,每天都到公司,也有領薪水,公司零用金也拿、公司的酒帳他可以報,又以公司資金買賓士休旅車,吃飯也都是陳政修開鉅霸公司的支票而由當時擔任特助的證人黃維欣拿去支付的,酒店吃飯的支票都是陳政修蓋章的,因此黃維欣明確證述陳政修就是法定負責人也是實際負責人。至於在鉅霸公司大家叫翁漢東總裁,證人黃維欣也表示一開始其以為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但後來因其在公司看過股東名單及架構情形,才發現翁漢東不是鉅霸公司的總裁,公司很多人都叫翁漢東總裁,但實際是翁財記的總裁。也因賴金昌說翁財記的老闆要入股,公司內部大家均稱鉅霸公司跟翁財記有關,說鉅霸公司這裡不會倒,也讓證人黃維欣介紹親人花錢加入鉅霸公司及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合會投資。可知因鉅霸公司內部「以訛傳訛」,致大家都誤認鉅霸公司與翁財記集團間有關連性,加上陳政修、盧復興、賴金昌、賴明貴等人都繪聲繪影地敘述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大老闆,所以才會讓證人黃維欣及鉅霸公司內部員工誤認被告翁漢東為實際負責人,即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然而實際上,證人黃維欣在鉅霸公司倒閉後進入自救會,長期追索賠償調查下來,才發現自己當時在公司任職時對於被告翁漢東有所誤解,實際上被告翁漢東不僅名義上與鉅霸公司無關,實質上也只是投資100萬元入會的會員之一,對於鉅霸公司縱基於會員身份而有建議權,也沒有決策權;且實際上被告翁漢東根本沒有簽核過任何鉅霸公司的文件,更未支領過鉅霸公司的薪資報酬或零用金,連停車位及吃飯喝酒報帳之權利均無,實難以想像為告發人陳政修稱為鉅霸公司總裁即實際負責人之被告沒有上述權利,反而自稱係人頭負責人之陳政修可以享受上開權利,實與一般常情有違,而令人難以理解。是證人黃維欣上開證述應屬實情,被告翁漢東確非鉅霸公司或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之首腦或實際負責人,此等互助會制度亦非被告翁漢東所設計及主導。
㈤證人江淑宜雖曾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時及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偽證案審理時具結證述,惟其證述內容並非一致:
⒈證人江淑宜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時證稱:
認識在庭的被告陳政修,因為在鉅霸公司上班,翁漢東我都叫他總裁,黃維欣是經理,王景舜是會首,田正俊是業務,蔡苡珊是櫃臺,是黃維欣介紹,也是黃維欣錄用我的,我負責是會計,我本人沒有參加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所招攬的互助會,但是我的朋友、親屬有參加,霸公司與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間的關係是一體的。「(問:會計室後方的辦公室是否為總裁的辦公室?)總裁翁漢東跟董事長陳政修在那個辦公室裡頭。(問:你知道誰是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嗎?)公司的負責人是陳政修,實際負責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的人是翁漢東與陳政修二人。」、「我的業務都是針對會計的部分,會計室所製作的傳票都是送進會計室內的翁漢東或是陳政修審核簽發傳票,至於是他們二人中何人作的決定我不清楚。」、「(問:依你所言,總裁辦公室裡面有幾張辦公桌?)只有一張辦公桌,有沙發。(問:你進去總裁辦公室時,是何人坐在辦公桌上,何人坐在沙發上?)不一定,有時候是翁漢東坐在辦公桌上,有時候是陳政修坐在辦公桌上。(問:你說翁漢東是總裁,陳政修是董事長,兩者都是鉅霸公司的職稱嗎?)我們都這樣叫。(問:總裁跟董事長職務內容分別是什麼?)我不清楚。(問:陳政修每天都會進鉅霸公司的辦公室嗎?)幾乎。(問:你於調查站稱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是陳政修,但是公司裡面另設總才是翁漢東,另設有一名會首王景舜,所有公司營運都是他們三人決定,此部分內容是否實在?)應該是。(問:但據你剛才所稱,送東西進總裁辦公室內,你不確定是陳政修或是翁漢東誰決定相關事務,你沒有提到王景舜,為何又在調查站說王景舜也要決定公司營運?)我剛才不是說王景舜也要決定公司營運,我是說會首是王景舜,標會的時候,就是王景舜主持,我剛剛說傳票送進去,是翁漢東或陳政修決定,並不是王景舜,王景舜是負責標會的事務。」、「(問:你將傳票及取款條送進總裁辦公室後是交給何人用印?)一般的情形就是我們將製作好的傳票、取款條,放在卷宗夾內,送到總裁辦公室,然後蓋好章後就送出來,所以我不知道是翁漢東還是陳政修用印的。『但有時急著用款時,傳票跟取款條我會親自送到總裁辦公室,而由陳政修在傳票及取款條上蓋上公司的大小章,再由我交給陳邑珊去取款或出帳』。(〈請求提示偵卷第17頁〉,問:你在調查站稱一般你們製作的傳票需經由陳政修及翁漢東審核後,由陳政修蓋章,另外有關公司大小章是由陳政修及翁漢東共同保管,所有銀行支票,均需要經過他們二人共同審核後,共同蓋章才可以後序作業,在你的認知,公司是由陳政修及翁漢東共同治理,是否實在?)是,公司會計的傳票是由陳政修及翁漢東審核,大部分是陳政修蓋章,公司大小章都是放在總裁辦公室內辦公桌裡頭,翁漢東及陳政修兩人都有辦公桌抽屜的鑰匙,所以我才說銀行大小章是他們二人共同保管。鉅霸公司開出得支票應該是都要經過他們二人看過才會開出去,所以才說公司是由他們二人共同治理。基本上都是陳邑珊製作傳票給我核對,不是我指示他去製作,如果是收入傳票就不需要經過陳政修及我的指示,陳政修收到會員的繳款後,就可以自行製作傳票或入帳,但如果是出帳的傳票,就是陳邑珊製作好之後給我核對,再由我送進去總裁辦公室裡頭。(問:你有見過陳政修指示陳邑珊製作會計類傳票嗎?)應付帳款也是陳邑珊做好傳票由我核對,送入總裁辦公室內簽准後出帳,沒有需要陳政修指示。」、「(問:翁漢東及陳政修在鉅霸公司業務執掌為何?)每次業務上開會,他們二人都會在,會計部分他們二人何人蓋章我不知道,我的認知上是公司的業務他們都有共同管理。」、「(問:有沒有發生過翁漢東或陳政修只有一個人在公司,你卻需要在傳票、取款條或支票上蓋公司大小章的情況?)偶而會有只有陳政修一個人在公司,且需要蓋用公司大小章的情況,我記得有一次就是由陳政修獨自一人在取款條上用公司大小章。」等語(見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24頁背面至28頁)。
⒉證人江淑宜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偽證案審理時具結
證稱:我是擔任會計或出納的工作,是黃維欣介紹的。(問:妳在任職期間陳政修與被告翁漢東在鉅霸資產管理公司是何職位?)被告翁漢東我都稱他總裁,因為黃維欣就是這樣跟我介紹的,陳政修我們都稱他陳董。確實職位是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長。(問:妳任職期間鉅霸資產管理公司上下人等是否都稱呼被告翁漢東為總裁?)是。(問:妳當時是認定被告翁漢東是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總裁,還是什麼地方或單位的總裁?)因為我去鉅霸資產管理公司上班,黃維欣是跟我介紹被告翁漢東是這邊的總裁,所以我就叫他總裁。(問:妳當時知道被告翁漢東還有在別的公司擔任總裁職位嗎?)我有聽黃維欣說被告翁漢東是翁財記集團的總裁。「(問:在另案前述審理筆錄中,妳稱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負責人是陳政修,實際負責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的是被告翁漢東與陳政修二人,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我所講的鉅霸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是陳政修是因為公司執照負責人就是寫陳政修,我們公司去銀行開戶,負責人也是陳政修,因為都是陳政修與被告翁漢東兩人在同一個辦公室,那我主要負責就是切傳票送進去該辦公室,所以我才會這樣陳述。」、「(問:請簡要告知,當時鉅霸資產管理公司請款、支出的流程?)主要就是由陳邑珊她先經手收進來的錢,然後由我切傳票,她再輸入電腦,因為我當時電腦比較生疏,然後傳票科目她比較生疏,我們就互補,錢進來後就將錢交給陳政修,由陳政修去存入王景舜的戶頭,有的有存入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帳戶;支出的部分也是要切傳票,有的是領現金,有的是開支票。(問:在領現金支出的過程,如何處理?)是由陳邑珊先寫支出明細出來,然後我切傳票,然後送進去辦公室蓋章,如果是用王景舜的戶頭就必須用王景舜的章,如果是用鉅霸資產管理公司,就必須要用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大小章,傳票上面幾乎都是現金的部分。(問:開支票的流程為何?)開支票的流程與前開陳述相同,章我不知道是誰蓋,因為我們送進去都是用卷宗送進去,我不知道是誰蓋。支票簿不知是在陳邑珊或董事長或辦公室那邊。(問:妳從來沒有親眼看過現金的傳票審核及支票的蓋用過程嗎?)幾乎沒有。(問:就妳所知,總裁跟董事長的工作內容有何差別?)我當時的認知就是把陳政修及被告翁漢東當成我的上司。(〈請求提示100年度金訴10號第卷二第27頁至27頁背面〉問:妳在前述另案審理時,你回答略以:如果急著用款,傳票跟取款條妳會送到總裁辦公室,而由陳政修在傳票及取款條上蓋上公司大小章,再由妳交給陳邑珊去取款或出帳等語,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我現在不大記得狀況,當時我應該都是照我正確的記憶回答。(問: 承上 ,妳於同頁下個回答稱公司會計的傳票是由陳政修及被告翁漢東審核,大部分由陳政修蓋章,公司的大小章是放在總裁辦公室內辦公桌的抽屜裡頭,被告翁漢東及陳政修兩人都有辦公桌抽屜的鑰匙,所以我才說銀行大小章是他們二人共同保管,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是。(問:妳方稱妳不知道送進辦公室的卷宗或傳票是何人蓋章,但妳上開另案之回答又明確指說大部分是陳政修蓋章,為何妳會認為大部分是陳政修蓋章?)(證人 沈思 )我忘記了。(問:妳確認當時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大小章是放在總裁辦公室內辦公桌的抽屜裡頭,還是是在某人的身上隨身攜帶保管?)我沒有辦法確認。(問:妳在另案筆錄中回答稱:偶而會有只有陳政修一個人在公司,且需要蓋用公司大小章的情形,我記得有一次就是由陳政修獨自一人在取款條上蓋用公司大小章,此等說法是否正確?)(證人沈思)我忘記了。(問:請證人仔細回憶,是否有看過被告翁漢東在妳面前蓋用公司大小章的狀況,是否有這樣的場合或情節?)沒有。」、「問:在鉅霸公司搬過去新址後,被告翁漢東還有常常出現在該新址的辦公室嗎?)沒有。(問:印象中被告翁漢東去過幾次?)印象中我只記得被告翁漢東去過一次。(問:陳政修呢?也是很少去還是每天固定去?)陳政修就常來,因為當時還有在開標,陳政修都跟會長王景舜常常到那邊開標。(問:所以搬到新址後相關的公司內部財務、傳票的審核是由何人為之?)輸入傳票是我輸入的,審核是由陳政修蓋章。」、「問在妳擔任鉅霸公司會計的時間,是否陳政修曾經以身為董事長的身分支領相關現金或零用金?)陳政修有領薪水,其餘我不記得。」、「問:根據黃維欣在本院之證詞稱,會計是認公司最大的主管就是董事長,只認董事長的章才會出款,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所謂的出款是我們輸入傳票,然後送進去辦公室,然後他們簽好之後卷宗會送出來,他們是被告翁漢東或陳政修我不確定,最後是要看到董事長陳政修的章才會結束這個流程出款。」、「我們都是根據傳票付款,我沒有印象被告翁漢東有領零用金。」、「問:妳送公文或簽核資料進入總裁辦公室,有無碰到過被告翁漢東在總裁辦公室裡面?)有。(問:妳送簽核資料進入總裁辦公室,被告翁漢東在裡面,有無把公文送給他?)沒有,我們都是放在桌子上。」、「問:依妳在偵訊中所述,你們製作的傳票,需要經過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審核,在經由陳政修蓋章,是否屬實?)我的印象中是我們送進去,有總裁跟陳政修審核才會蓋章出來。(問:妳可否具體描述,為何妳會認為妳所製作的會計傳票要經過總裁的審核?)有時候陳政修他會說總裁還沒有看,他還沒有蓋章,我的印象是這樣。(問:妳是鉅霸公司的會計,妳都沒有保管提領款項的會計章嗎?)沒有,因為所有提領的蓋章都是陳政修的,我們會計部都沒有保管。(問:鉅霸公司最大的主管是何人?)如果以鉅霸公司設立,負責人是陳政修,最大主管我不知道是誰。」、「如果以內部來說,感覺是總裁的職務比較大,但是對外董事長是最大,對外沒有總裁這個名稱。」、「在我進去的時候,就側面了解被告翁漢東、陳政修是股東,所以以我會計的立場,感覺上是都需要兩個人審核。」、「我們送進去的傳票,他們兩個都看過,最後章是誰蓋的,這個我不清楚。」、「(問:妳方才回答檢察官時,稱具你側面瞭解,被告翁漢東及陳政修都是鉅霸公司的股東,所以妳認定他們是妳的老闆,請問妳是否可以確認被告翁漢東究竟有無實際現金入股鉅霸公司?)這個我沒有辦法確定,因我是後來才進去的,我不知道確定的資金。(問:妳何以有「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股東」的印象?從何而來?)是陳政修閒聊中私下告訴我的。(〈請求提示他3808卷第130頁〉問:據妳在101年10月16日偵訊時的說詞,妳稱因為妳送文件進去,都是陳政修蓋章給妳拿的,所以妳認為陳政修是實際負責人,這樣的說法是否實在?)我當時的意思是指都是蓋陳政修的印章,所以我認為陳政修是實際負責人。(問:請妳再確認,鉅霸公司在搬遷新址之前除了妳前述所提及的人有領取薪資外,被告翁漢東有無領取鉅霸公司的薪資?)沒有,確定沒有。(問:鉅霸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有哪些?)在我的認知,是被告翁漢東及陳政修。(問:可否具體講,為何妳認為實際負責人是被告翁漢東及陳政修?)我進公司給我的印象陳政修及翁總裁就是我的老闆。(問:依妳方才回答辯護人及其提示之卷證,妳說陳政修是鉅霸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所指為何?)我指的是對外,對外掛名就是陳政修,真正在內部我認定的老闆,他們兩個是股東,我認為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兩個都是我的老闆,掛名董事長是陳政修。(問:掛名股東與實際出資兩者是否能夠分辨?)可以分辨,登記上有出資就是股東的身分。掛名股東就是沒有出資拱出來掛名,實際出資就是真正有拿錢出來,兩者有可能有不相同的狀況。」、「(問:鉅霸公司內有無辦公室掛有董事長或總裁辦公室的標示?)印象中公司全部的牌示都沒有,因為我會計室換了兩次。(問:妳所稱總裁及董事長的辦公室進去是否需要密碼?)我只記得需要鑰匙,是否需要密碼我不記得。(問:證人田正俊於前案審理時稱,會計室的後方為總裁辦公室,只有總裁翁漢東可以進去,進總裁辦公室要有密碼等語,對他所述,有何意見?〈提示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129頁〉)會計室後方是總裁或董事長的辦公室,陳政修也可以進去,我不記得有無密碼,我記得要有鑰匙。(問:妳於前次審理時稱,被告翁漢東跟陳政修二人都有總裁辦公室抽屜的鑰匙,妳是如何知道?〈提示本院訴字850卷第224頁反面〉)我是沒有親眼看過,但因為有時候翁總裁沒有進來,可以交代陳政修處理,有時我們需要蓋章領款,總裁沒有進來,陳政修好像也可以代為處理,所以我才會這麼認為。(問:妳的認知原則上是由被告翁漢東處理,他不在時才由陳政修代為處理?)我的認知是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兩個人都要知道要審核,真正蓋章的時候,就是看誰交代誰蓋。(問:有無陳政修沒來辦公室的時候,只有被告翁漢東在辦公室時,妳送簽核的傳票可以用印蓋出來的情形?)好像沒有,印象中是一定要他們兩個都有審核,最後蓋章出來都是蓋陳政修的章,但誰蓋的我不清楚。(問:為何會有妳剛剛所稱「有時候翁總裁沒有進來,可以交代陳政修處理」的情況?)有時候被告翁漢東會交代他的司機,不知道是拿章還是鑰匙給陳政修董事長開抽屜的拿印鑑蓋章,我的印象中有發生過這樣的事。」、「(問:如何知道公司傳票是要陳政修、被告翁漢東共同審核?誰跟你說的?)沒有人跟我說,就照他們原來的程序走。(問:如何知道是要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准許,而非只有用印之陳政修准許?)因為親自在那裡上班的認知,我一直認為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兩人是我的老闆。(問:黃維欣跟被告翁漢東在公司內關係為何?)我不知道,黃維欣也是在那裡領薪水。(問:黃維欣究竟是否為被告翁漢東的秘書?)據我所知不是。」、「(問:這筆一百萬元演唱會的支出退還過程,是由何人安排及主導,是否有印象?)當初我的印象是公司裡面有個人提出這個方案,總裁即被告翁漢東就決定從鉅霸公司投資一百萬元,後來好像演唱會沒有賺錢反而虧錢,我不知道內部怎樣,後來公司現金餘額就沒了,後來這一百萬元就陸陸續續退回來,不是一次整筆退,就當作公司從來沒有投資過這一百萬元。這個是從哪個帳戶退回來我不知道,好像是翁總裁交給陳政修還是直接存進去我就沒有印象,這個要調銀行存款簿還有傳票才有辦法清楚知道。(問:依妳所述,是否可以確定這一百萬元退還款項確定是由被告翁漢東辦理退款回公司?)我不敢確定,但是公司確定有進這一百萬元。因為我印象很深公司最後現金一直沒有,到最後四十萬元的時候,我才會提出我的合會要退回來的要求。當初一百萬元支出是用演唱會的名目出去,退回來的會計科目我忘記了,這要調傳票才會知道。」、「(問:與妳確認,當初被告翁漢東協調退回一百萬元的過程是否清楚?)不清楚,我只知道公司有退回這壹佰萬,因為當時投資主導,是被告翁漢東和公司裡的某一個人在主導這個演唱會,陳政修他們都知道,後來好像是虧錢,所以我認為這一百萬元應該也是被告翁漢東主導退回。是翁總裁告訴我退回來的這一百萬元就是當初投資出去辦理殘障奧運會相關演唱會的一百萬元的投資款項。(問:依妳方才所述,妳所稱公司最後拿回的四十萬元現金,就是妳用來取回妳的合會折半的部分,是否是被告翁漢東因退還鉅霸公司的演唱會投資款,而繳回的現金,妳從中在取得被告翁漢東及陳政修的同意後,拿回一部分作為合會折半之用?)我現在就是不記得一百萬元是分幾次退回公司,整個公司的帳餘額大約剩下四十萬元時,我就想說如果再次標會公司就會沒錢,我就想要拿回自己的錢,當時一百萬元已經完全退還回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3頁至76頁背面、第81頁至92頁)。
⒊證人江淑宜於鉅霸公司擔任會計或出納的工作,其所為上揭
二次證述,其為不利被告之證述,即「公司的負責人是陳政修,實際負責鉅霸公司經營的人是翁漢東與陳政修二人」、「會計室所製作的傳票都是送進會計室內的翁漢東或是陳政修審核簽發傳票」、「一般的情形就是我們將製作好的傳票、取款條,放在卷宗夾內,送到總裁辦公室,然後蓋好章後就送出來,所以我不知道是翁漢東還是陳政修用印的。」、「公司會計的傳票是由陳政修及翁漢東審核,大部分是陳政修蓋章,公司大小章都是放在總裁辦公室內辦公桌裡頭,翁漢東及陳政修兩人都有辦公桌抽屜的鑰匙,所以我才說銀行大小章是他們二人共同保管。鉅霸公司開出得支票應該是都要經過他們二人看過才會開出去,所以才說公司是由他們二人共同治理。」、「每次業務上開會,他們二人都會在,會計部分他們二人何人蓋章我不知道,我的認知上是公司的業務他們都有共同管理。」、「我所講的鉅霸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是陳政修是因為公司執照負責人就是寫陳政修,我們公司去銀行開戶,負責人也是陳政修,因為都是陳政修與被告翁漢東兩人在同一個辦公室,那我主要負責就是切傳票送進去該辦公室,所以我才會這樣陳述。」、「我的印象中是我們送進去,有總裁跟陳政修審核才會蓋章出來。有時候陳政修他會說總裁還沒有看,他還沒有蓋章,我的印象是這樣我沒有保管提領款項的會計章,因為所有提領的蓋章都是陳政修的,我們會計部都沒有保管。」、「我進公司給我的印象陳政修及翁總裁,陳政修是鉅霸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指的是對外,對外掛名就是陳政修,真正在內部我認定的老闆,他們兩個是股東,我認為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兩個都是我的老闆,掛名董事長是陳政修。」、「我的認知是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兩個人都要知道要審核,真正蓋章的時候,就是看誰交代誰蓋。」、「印象中是一定要他們兩個都有審核,最後蓋章出來都是蓋陳政修的章,但誰蓋的我不清楚。」、「沒有人跟我說公司傳票是要陳政修、被告翁漢東共同審核,就照他們原來的程序走。因為親自在那裡上班的認知,我一直認為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兩人是我的老闆。」等語,因證人江淑宜上開證述之故,使被告翁漢東被認為係實際負責人。然而依前揭所認定之事實,被告翁漢東並未有任何入股鉅霸公司之情形,故證人江淑宜認為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兩人均是股東且均係其老闆一情,顯係依據證人江淑宜主觀認知而為之證述,並無任何依據佐證江淑宜之證述為真。且證人江淑宜上開證述亦稱:「至於是他們二人中何人作的決定我不清楚。」、「有時急著用款時,傳票跟取款條我會親自送到總裁辦公室,而由陳政修在傳票及取款條上蓋上公司的大小章,再由我交給陳邑珊去取款或出帳。」、「偶而會有只有陳政修一個人在公司,且需要蓋用公司大小章的情況,我記得有一次就是由陳政修獨自一人在取款條上用公司大小章。」、「開支票的流程與前開陳述相同,章我不知道是誰蓋,因為我們送進去都是用卷宗送進去,我不知道是誰蓋。支票簿不知是在陳邑珊或董事長或辦公室那邊。」、「在我進去的時候,就側面了解被告翁漢東、陳政修是股東,所以以我會計的立場,感覺上是都需要兩個人審核。」、「我們送進去的傳票,他們兩個都看過,最後章是誰蓋的,這個我不清楚。」、「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股東的印象是陳政修閒聊中私下告訴我的」、「有時我們需要蓋章領款,總裁沒有進來,陳政修好像也可以代為處理」、「好像沒有只有被告翁漢東在辦公室時,我送簽核的傳票可以用印蓋出來的情形」等語,則依證人江淑宜之此部分證述,均無法明確證實有看到被告在傳票及取款條上用印或蓋章之情形,反而明確證述有看到陳政修獨自一人在取款條上用公司大小章乙情,此證述述與前述證人黃維欣證述看到陳政修在支票上用章之情形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二第30頁),應屬可信;又由於證人江淑宜多半與陳政修相處接觸的機會較多,故依上證述亦可知證人江淑宜或因此受到陳政修之影響,而會產生「被告翁漢東與陳政修二人都是公司股東,也都是其老闆」的錯誤印象。至於證人江淑宜提及被告翁漢東和公司裡的某一個人在主導辦理殘障奧運會相關演唱會一百萬元投資款項乙情,只能證明被告翁漢東曾建議鉅霸公司為此演唱會之投資,然最後決定權仍在董事長陳政修之核准始得為之,且後來此投資款項已完全退還鉅霸公司而未造成任何損害,尚不得以此即推定被告翁漢東是實際負責人。又依證人江淑宜上開證述內容,多半係基於其個人之臆測之認知,其並未看過或具體指出有關被告翁漢東係鉅霸公司或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的實際負責人之具體作為,是尚不得以證人江淑宜主觀臆測之證詞,作為不利於被告翁漢東認定之依據。
㈥證人王景舜雖有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時及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偽證案審理時具結證述,惟其證述內容尚非一致:
⒈王景舜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
在鉅霸公司任職,我在97年12月任職到98年3月份, 莊士翔 介紹我去的,錄用我的人是翁漢東。我知道當初黃維欣是掛名鉅霸公司董事長陳政修的特助,但是黃維欣是否有幫董事長陳政修辦事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黃維欣有幫翁漢東做事,翁漢東與陳政修是鉅霸公司的股東關係。我原來是擔任鉅霸公司管理部經理,經黃維欣跟我談過之後,因為我當時負債,所以需要這份薪水,沒有經過詳細的考慮,就答應擔任會首。因為鉅霸公司是公司性質的互助會,有作連帶保證,所以我認為比較有保障,所以參加,鉅霸公司是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互助會的連帶保證人。鉅霸公司與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是一體的,因為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互助會的會員所繳的錢都是由鉅霸公司來處理,所以我的存摺及印章都還在鉅霸公司裡,到現在都沒有拿回來,所有的錢我都沒有經手。(問: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嗎?)是。(問:陳政修當時在鉅霸公司有沒有辦公室,陳政修是否與總裁共同使用一個辦公室?)陳政修不是正職人員,只是業務人員,所以陳政修沒有辦公室,陳政修沒有跟總裁翁漢東共用一個辦公室。(問:你知道何人是鉅霸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當時我去領比較大的金額時,都是陳政修跟我去領的,領來的錢是陳政修交給會計,這個錢實際上是由何人處理的我不清楚,但是鉅霸公司幕後老闆是翁漢東。(問:你任職於鉅霸公司期間,你每天都有進鉅霸公司嗎?)有,上班時間都有進鉅霸公司因為我在那邊是有領薪水的,所以每天都要去上班。(問:你上班時,陳政修或翁漢東每天也都會進辦公室?)是。(問:既然你稱陳政修每天都要進辦公室,那陳政修有沒有座位?)陳政修沒有固定的座位,都在大辦公室,大辦公室裡面有一些職員、行政人員,會計室與大辦公室不一樣。(問:你方稱陳政修不是正職人員,而是業務人員,是否確認?)我講錯了,陳政修是正職人員,是鉅霸公司的董事長,我剛剛說陳政修是業務人員是講錯了,我講業務人員是指今天到庭的田正俊。(問:你方稱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你的依據為何?)因為我到鉅霸公司時,大家都叫翁漢東總裁。(問:所以你認為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的理由只是在鉅霸公司內有聽到人家叫翁漢東總裁嗎?)因為當初我到鉅霸公司時,翁漢東對外對會員及鉅霸公司辦公室的員工都是用總裁的身份,但是他究竟是哪一家公司的總裁我不知道。(問:翁漢東曾經表明自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嗎?)好像沒有刻意強調他是鉅霸公司的總裁。(問你方稱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是翁漢東,你是如何認定?)我沒有強調翁漢東是實際負責人,但是翁漢東是幕後負責人,我進鉅霸公司時知道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股東,我之所以認為翁漢東是幕後負責人的原因是因為翁漢東每天都會進辦公室,我在該公司任職時,重大事務都是由翁漢東親自或是透過陳政修交辦。(問:你在公司如何稱呼陳政修?)董事長。(問:你在公司期間會開會嗎?)會,開一般的行政會議,平均一個星期開一次會議,與會人員包括所有的職員,陳政修會參加,翁漢東不會參加。(問:何人主持會議?)我擔任管理部經理時,會議是我主持的,有時候是黃維欣主持,但會議內容會做成書面紀錄,再交給董事長陳政修看,至於翁漢東有沒有看過會議紀錄我不清楚,但是有時候有重大的事情我會口頭跟翁漢東報告。(問:你所謂的重大的事情或是交辦的重大事務是什麼事?)例如像辦活動。(問:辯護人方才提示的自白書內,你有提到陳董事長是受害者,為何你會認為陳政修是受害者?)因為我知道陳政修也是領薪水的,我知道陳政修是領薪水,陳政修告訴我的,我單純是因為認為陳政修也是受薪者才會認為他是受害者。(問:陳政修在鉅霸公司有沒有招攬過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的互助會或者是有興趣參加合會的人,到鉅霸公司時向他們解說合會運作的方式?)有,陳政修有招攬過,也有向有興趣加入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互助會的人解說過合會運作方式。(問:你在業務上有沒有曾經需要使用過鉅霸公司大小章的情況?)沒有。(問:如果需要支出一些比較大額的費用,流程為何?)要填寫申購單,申購單要呈給董事長陳政修,陳政修要蓋章以後才可以動用。(問:陳政修在鉅霸公司業務執掌為何?)以董事長身份對外及對內,對外是面對部分會員,例如會員來公司入會時的解說,對內作董事長的事情,例如訂一些公司需要決定的事項,尤其是金額的部分。」等語(見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124至127頁)。
⒉王景舜復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偽證案審理時具結證
稱:我是鉅霸公司的職員,職稱是管理部經理,在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是擔任會長。(問:就你認知,在庭被告翁漢東與這兩家公司有何關連?)只聽說跟董事長陳政修的媽媽有投資關係。(問:你在鉅霸公司任職期間有看過被告翁漢東嗎?)有,會務的時候都有看過被告翁漢東。(問:你在鉅霸公司擔任管理部經理多久?)前後應該不到半年。(問:是每天都要上班嗎?)是。(問:就你當時上班的時間,被告翁漢東及陳政修出現在公司的頻率如何?)陳政修是每天來,他是董事長,被告翁漢東是有辦活動的時候會來,一個禮拜大約出現一、兩天。(問:你當時在鉅霸公司如何稱呼陳政修及被告翁漢東?)我是稱陳政修為董事長,被告翁漢東叫總裁。(問:你稱呼陳政修為董事長,因為他是鉅霸公司的董事長?)對。(問:你稱呼被告翁漢東為總裁是因為他是鉅霸公司的總裁?)對,他們當時跟我說被告翁漢東是總裁,所謂的他們是指陳政修及當初找我去公司的職員。(請求提示99年度偵字27428號卷第13-14頁,問:請問這封電腦打字的書信是否是你本人親自書寫?)這是人家幫我打,但是是我口述的。(問:所以內容都是你當時的認知及想法?)對。(請求提示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一第144頁背面,問:根據黃維欣在101年1月19日另案陳政修為被告的案件中出庭時,你曾經為了寫這個自白書跟他道歉,因為你當時是聽陳政修所言,才寫出這樣的自白書,你是否真的有向黃維欣道歉的舉動?為何要道歉?)因為我不知道被告翁漢東與陳政修之間的關係,當時因為氣憤寫了這份資料,內容都是聽他們說,再加上我自己的想法,我倒也沒有正式的去跟黃維欣道歉,因為找我進來鉅霸公司的是黃維欣。(問:你剛才回答問題時,有壹個記不起來的人,是否就是黃維欣?)是。(問:你在上開筆錄時稱鉅霸公司當時錄用你的人是被告翁漢東,是否屬實,錄用過程為何?)當初是莊士翔找我去的,引薦的人是黃維欣,錄用的人不知道是誰,因為他們是叫翁漢東總裁,我是有跟被告翁漢東見過面,但是不算正式的面試,所以我不知道是誰錄用我的。去的時候就是黃維欣找我過去,莊士翔是以前有認識,去的時候他就跟我介紹,他當時是管理部經理,後來黃維欣找我說會長要換人,問我要不要去接,因為我當時有負債,該職位有加給,所以我沒有深思,後來是黃維欣幫我處理,至於鉅霸公司的部分,被告翁漢東跟陳政修兩個人都有見過面,當初是黃維欣引薦,當時黃維欣好像是擔任副總,後來是黃維欣通知我去上班。(問:根據黃維欣在本院103年10月14日的筆錄第19頁稱,是你自己看報紙應徵,由黃維欣應徵面試,後來盧復興同意,同筆錄第26頁,黃維欣稱錄用你的人決定權是陳政修及盧復興,對黃維欣這樣的說法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因為盧復興當時是總經理。(問:你於另案作證,你稱被告翁漢東跟陳政修是鉅霸公司的股東關係,這樣的說法是從何人得來?還是你自己查證?)這是聽裡面的職員說的。(問:你在同次筆錄中稱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請問就你所知,鉅霸公司是否真的有總裁這個職位,你是否有看過被告翁漢東出示鉅霸公司總裁的名片,或其他證明?)沒有看過名片,我是聽人家講,大家當時都這麼說。(請求提示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105頁背面,問:你在同次筆錄中又稱,你去領比較大的金額是陳政修跟你去領的,領來的錢陳政修交給會計,但是鉅霸公司幕後老闆是被告翁漢東,你為何會這樣回答?)當初領錢是跟陳政修去領沒錯,但是錢都是交給會計,後面的部分我就不清楚,我當時也是聽人家說,所以認為幕後老闆是被告翁漢東。(問:你在同次筆錄中回答說,因為你到鉅霸公司時,大家都叫被告翁漢東總裁,所以你認為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這樣的說法事正確的嗎?)我是跟著大家一起喊。(問:你在同次筆錄稱被告翁漢東當時沒有刻意強調他是鉅霸公司的總裁,是否代表被告翁漢東在鉅霸公司內並未以鉅霸公司的總裁自稱?)這都是聽人家講的。因為當時大家都稱呼被告翁漢東總裁,自稱倒是沒有聽被告翁漢東親口講過。(問:你在同次筆錄稱你認為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幕後負責人的原因是因為被告翁漢東每天都會進辦公室,但你方稱被告翁漢東大概一週只有一、兩次進辦公室,說法似有矛盾?)他是否每天進來我不是很清楚,因為被告翁漢東比較屬於高階,我不知道他是否每天進辦公室,但是我是每天進辦公室。(問:你在同次筆錄稱平均一個星期開一次行政會議,陳政修會參加,被告翁漢東不會參加,會議記錄會交給陳政修看,這樣說法是否正確?)對。(問:你在同次筆錄稱陳政修有招攬過合會,也有向加入合會的人解說合會運作的方式,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對,我有實際聽陳政修講過。(問:被告翁漢東有招攬過合會,或有向有興趣加入的人解說運作方式嗎?)公開場合沒有看過,私下我沒有特別注意。(問:你在同次筆錄中稱陳政修在鉅霸公司的職掌,對外是面對部分會員,對內做董事長的事情,核定公司需要決定的事項,尤其是金額的部分,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金額部分因為我不清楚,但是金額部分都是交給會計處理。(問:就你所知被告翁漢東在鉅霸公司內需要作任何審核或核定的動作嗎?你有無看過任何文件上有被告翁漢東審核字樣或蓋印?)都沒有刻意去注意。(請求提示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一第198頁,問:該圖上面記載被告翁漢東及王景舜,這樣的圖面寫法是否符合當時鉅霸公司的內部位置?)大概是這樣的配置。(問:印象中上面記載被告翁漢東那間是被告翁漢東專用,還是什麼人一起用該辦公室,或是都沒有人用該辦公室?)應該不是專用,而是公司大家都可以用。(問:該間辦公室有門鎖或門禁,需要用鑰匙或密碼嗎?)好像有上鎖。(問:何人有鑰匙?)我不知道,只是說開會我們就進去了。」、「(問:就你在鉅霸公司任職期間,鉅霸公司辦公室有無懸掛或記載總裁專用辦公室?)沒有。」、「(問:公告的部分,是誰做最後的決定是否要公告?)最後就往上報,有總經理還有董事長,誰來決定我不清楚,反正會有人核定,看是誰的權責。(問:你所謂的上司是指何人?)是副總、總經理,總經理常常換,不記得名字,還有董事長陳政修。(問:公告的部分是否需要經過被告翁漢東核示嗎?)因為他們是股東關係,我不知道是否需要被告翁漢東核示,但我沒有再文字上看過被告翁漢東核示。(問:此份文件是否為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的內部文件,上面的印章是否你親自蓋印?)是。(問:該份文件上的王景舜小方章一向是由何人保管?)是我本人。(問:像這樣的小方章,在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或鉅霸公司都是每個人各自保管?)對,應該是各自保管。」、「(問:你有看過被告翁漢東蓋章或手寫簽核通過的文件嗎?)沒有。」、「問:你在鉅霸公司任職期間,究竟有無看過有被告翁漢東簽核過的文件或被告翁漢東擔任鉅霸公司總裁的名片或公司介紹資料?)不清楚,沒看過。」、「(問:你在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擔任證人的時候說,莊士翔介紹你進入去,錄用你的人是被告翁漢東,是否如此?)最早是莊士翔介紹我沒錯,我當時的認知是以為是被告翁漢東錄用我。(問:你是基於什麼樣的認知,在法院的時候作證說是被告翁漢東錄用你?)因為我那時認為被告翁漢東跟陳政修是股東關係,所以我當時認定應該是被告翁漢東錄用我。(問:為何你認為是股東關係,就認定是被告翁漢東錄用你?)我進去的時候知道他們的大小股,可能被告翁漢東那邊的股份比較多。(問:你是基於什麼樣的認知,認為被告翁漢東的股份比較多?)這是在會裡面,有來參加會的人都這麼說,是大家的認知。公司可能是比較清楚的人才會知道,但是沒有經過證實,證實說被告翁漢東是大股東,但是說有來參加會員的人有這麼講,我們那時候也是聽說的。」、「(問:你既然擔任鉅霸公司的經理,為何會認為掛名董事長特助的副總黃維欣,有沒有幫董事長做事你不知道,卻證稱黃維欣有幫一個大家都稱呼總裁的翁漢東做事?)當時我的認知當初黃維欣找我當會首的時候,是黃維欣跟我談當會首的事情,黃維欣是否有跟被告翁漢東、陳政修報告我不知道,但是透過黃維欣來跟我講。(問:你幾次陳述都提到,被告翁漢東跟陳政修的母親之間是股東關係,而你又提到黃維欣有沒有跟被告翁漢東報告你不知道,你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認為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大股東,你又基於什麼樣的觀察,認為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而被告翁漢東又不否認?)進公司的時候,大家都說被告翁漢東跟陳政修母親是股東關係,包含被告翁漢東是大股東這個都是聽大家說的,實際上我都不是很清楚,我們也沒有看到他們財務上有任何的關係,而且我只是個基層主管,他們是什麼關係我不清楚,只是在公司裡面大家都會傳。(請求提示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
126頁及反面,問:你當時在法院證稱,鉅霸公司有重大事情的時候你會口頭跟被告翁漢東報告,檢察官又問你,所謂重大事情是什麼,你說像辦活動,你當時所述是否屬實?)是,當時因為是股東關係,當時辦活動應該都會參與。(問:是否確定沒問題,你確實有口頭針對鉅霸公司重大事情向被告翁漢東報告?)因為股東跟董事長在開會,在場的時候都會報告,都會知道,因為重大活動不可能一個人決定,有跟被告翁漢東報告,因為是股東關係。(問:既然大家都在場,重大活動又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你為何會作證說會口頭向被告翁漢東報告?)因為被告翁漢東是股東,來關心是正常的。(請求提示同上卷第124-125頁,問:你在上開案件作證時稱,你到鉅霸公司任職是被告翁漢東錄用你,且辯護人問你的時候你也說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的總裁,你也說是,跟你作證所稱是聽別人所述不符,有何意見?)因為我們進去公司的時候,就聽說被告翁漢東是總裁,後來是他們所說的總裁透過黃維欣告訴我錄取,當時我認知的總裁是被告翁漢東。」、「(問:被告翁漢東實際上到底有沒有出資入股鉅霸公司的這件事情,根據你上述回答,你也沒有看過相關資料?)沒有。(問:所以你是基於公司的其他人說被告翁漢東是股東,你才認為被告翁漢東是股東?)對。(問:你在方才檢察官提示給你前案的作證內容中稱,你當時認為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幕後負責人,是因為你當時認知鉅霸公司的股東之一是被告翁漢東,所以股東等於幕後負責人?)當時的認知是這樣。(問:你在前次庭期稱,你於鉅霸公司的錄用過程,引薦的人是黃維欣,你有跟被告翁漢東見過面等語,而你方才稱是他們稱呼總裁的人透過黃維欣說錄取你,前後不符,究竟在應徵的過程中有無跟被告翁漢東見過面?提示本院訴字卷第255頁並告以要旨)是莊士翔找我進來,後來當會首的時候是黃維欣找我的,要我擔任會首的位置,是要當會首的時候,有跟被告翁漢東見面。(問:為何要跟被告翁漢東見面,談何事?)因為我認為是股東關係,想認識閒聊一下。(問:你於前案作證時證稱,有重大的事情會口頭跟被告翁漢東報告,而你今天稱你報告的對象包括董事長及股東等人,是否是指你報告的對象均有該事項的決定權?否則為何要跟如此多人報告,提示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二卷第126頁反面並告以要旨)因為當時都是辦活動相關人去參與會議,被告翁漢東有在現場。(問:現場還有誰?)看狀況,有時候是董事長,有時候是副總,要視情況而定。(問:你是否有看過陳政修的母親有參與你所謂的會議嗎?)沒有,陳政修的母親沒有來參加會議,沒看過,有活動的時候有來參加,但也不是常常,是有時候。」、「(問:你方稱你知道被告翁漢東與陳政修之母親為鉅霸公司之股東,則你所稱之股東,是指何意?)股東是指大家都有出錢。(問:若是指大家都有出錢,則你認為何人對於鉅霸公司有掌控的權力?)當時我知道被告翁漢東跟陳政修的母親是股東關係,有常看到被告翁漢東,有事情就直接找被告翁漢東來,有決定權的人是陳政修,他是公司負責人。(問:與你確認,你對股東的認知,跟對於公司運作掌控執行權力的人,到底是如何分別?)有時候是被告翁漢東,有時候是陳政修,他們之間的關係也沒有什麼大小,我們當部屬誰叫我們做什麼就做什麼,被告翁漢東還有陳政修他們二人都可以叫我們做事。(問:你在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作證時,是否均是本於你當時的認知而為據實之陳述?)對。(你:於該案作證時,可以明確的指出有向被告翁漢東口頭報告,也知道錄用你的人是被告翁漢東,而前次及本次對於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提問則多所保留,此一轉變之原因究竟為何?)我是據我所認知的把該講的講出來,因為先前是剛開始,現在已經這麼久遠,這麼多年,實際上當初的講的事情可能也有情緒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2頁背面至96頁、第110至127頁)。⒊依證人王景舜在前揭二案件中,對於證述有關被告翁漢東部
分有極大之差異,說詞前後不一,其在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證稱:「錄用我的人是翁漢東」、「黃維欣是否有幫董事長陳政修辦事我不知道,我知道黃維欣有幫翁漢東做事」、「翁漢東與陳政修是鉅霸公司的股東關係」、「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翁漢東是幕後負責人,我進鉅霸公司時知道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股東,我之所以認為翁漢東是幕後負責人的原因是因為翁漢東每天都會進辦公室,我在該公司任職時,重大事務都是由翁漢東親自或是透過陳政修交辦」、「有時候有重大的事情我會口頭跟翁漢東報告。例如像辦活動」等語,依其意似指被告翁漢東為鉅霸公司之幕後負責人;然而王景舜在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證述時則證稱:「因為我們進去公司的時候,就聽說被告翁漢東是總裁,後來是他們所說的總裁透過黃維欣告訴我錄取,當時我認知的總裁是被告翁漢東。」、「稱呼被告翁漢東為總裁是因為他是鉅霸公司的總裁,他們當時跟我說被告翁漢東是總裁,所謂的他們是指陳政修及黃維欣」、「當時被告翁漢東兒子在服替代役,黃維欣透過我來幫他兒子說結訓後要到好的單位,我只知道黃維欣幫被告翁漢東做私人關係,做事的定義不光是私事,公司的部分可能過節送東西,是黃維欣幫被告翁漢東他們做送東西等事,所以我認為他們有這樣的關係」、「陳政修是每天來,他是董事長,被告翁漢東是有辦活動的時候會來,一個禮拜大約出現一、兩天」、「我當時也是聽人家說,所以認為幕後老闆是被告翁漢東」、「進公司的時候,大家都說被告翁漢東跟陳政修母親是股東關係,包含被告翁漢東是大股東這個都是聽大家說的,實際上我都不是很清楚,我們也沒有看到他們財務上有任何的關係,而且我只是個基層主管,他們是什麼關係我不清楚,只是在公司裡面大家都會傳」、「當時因為是股東關係,當時辦活動應該都會參與。因為股東跟董事長在開會,在場的時候都會報告,都會知道,因為重大活動不可能一個人決定,有跟被告翁漢東報告,因為是股東關係」、「因為被告翁漢東是股東,來關心是正常的」、「股東是指大家都有出錢」等語,可知王景舜也是與其他鉅霸公司或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之內部員工一樣,係因「人云亦云」、「道聽途說」之傳聞下,認為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或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的出資股東,且王景舜身為互助會之會首,在鉅霸公司申請解散登記及互助會無法正常運作時,或係因陳政修之告知影響,或係為了推卸會首責任,方於前述陳政修案件之作證過程中,將鉅霸公司責任推給被告翁漢東,故證人王景舜於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證述與事實不符,其不利於被告翁漢東證詞部分,尚無可信。至於證人王景舜前後證述均證稱「當時我去領比較大的金額時,都是陳政修跟我去領的,領來的錢是陳政修交給會計」、「開一般的行政會議,平均一個星期開一次會議,與會人員包括所有的職員,陳政修會參加,翁漢東不會參加。」、「我擔任管理部經理時,會議是我主持的,有時候是黃維欣主持,但會議內容會做成書面紀錄,再交給董事長陳政修看。」、「陳政修在鉅霸公司有招攬過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的互助會,也有向有興趣加入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互助會的人解說過合會運作方式。」、「如果需要支出一些比較大額的費用要填寫申購單,申購單要呈給董事長陳政修,陳政修要蓋章以後才可以動用。」、「陳政修在鉅霸公司業務執掌是以董事長身份對外及對內,對外是面對部分會員,例如會員來公司入會時的解說,對內作董事長的事情,例如訂一些公司需要決定的事項,尤其是金額的部分。」、「沒有看過被告翁漢東蓋章或手寫簽核通過的文件。」、「在鉅霸公司任職期間沒看過有被告翁漢東簽核過的文件或被告翁漢東擔任鉅霸公司總裁的名片或公司介紹資料」等情明確,且互核一致,更與前揭證人黃維欣、江淑宜有利被告之證言相符,核屬可信。而上開陳政修在鉅霸公司業務執掌及相關處理事項,即為判斷翁漢東是否為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有無涉犯銀行法之主要依據,此等據證人王景舜之前揭證述,均無法證明被告翁漢東有公訴人所指訴之犯行。㈦證人陳邑珊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時曾證稱
:我有在鉅霸公司任職,任職期間從97年12月到98年5月,負責業務為會計助理,是黃維欣介紹我到鉅霸公司任職,管理部經理王景舜錄用我,互助會員到公司繳納現金都是交給我,...(問:會計室後方的辦公室是否為總裁的辦公室?)是,翁漢東每次進來公司就會去那間辦公室。(問:你知道誰是鉅霸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只知道鉅霸公司有很多股東,但到底誰是實際負責人我不清楚。我知道登記負責人是陳政修,我也知道他沒有什麼權力,實際負責人到底是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翁漢東每天都到公司來,黃維欣在公司的職務很模糊,有時候是業務經理,有時候是特助,但是大小事情都是黃維欣在處理。...(問:陳政修是鉅霸公司的董事長嗎?)是,我們叫他陳董。...(問:董事長跟總裁職務有上下之分嗎?)有,董事長在總裁之下。(問:為何你會認為董事長在總裁之下?)因為總裁翁漢東比較常叫一些主管進去他的辦公室。...(問:在銀行支票上蓋公司大小章,程序為何?)我開好支票及傳票後,交給江淑宜審核,江淑宜會送進翁漢東的辦公室,出來時,公司大小章已經蓋好了。陳政修到公司以後,通常都是到處走來走去,沒有作什麼事。(問:陳政修到鉅霸公司的頻率為何?)每天都會到鉅霸公司。...(陳政修在土銀帳戶的提款卡是何人保管?)我覺得應該是陳政修本人保管,公司需要零用金時,就跟陳政修說,他會去領,我有跟陳政修說過需要零用金,後來陳政修就把零用金給我了等語(見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二第19頁背面至24頁)。又證人陳邑珊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偽證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就妳當時任職鉅霸公司的時候,公司的負責人或經營團隊有哪些人是否清楚?)當時公司負責人是一位陳政修先生,他在公司上我們覺得他沒有太大的權利。(問:妳所謂她沒有太大的權利,是從什麼地方或原因覺得陳政修沒有太大的權利?)很多事情,連特助黃維欣都可以對他大小聲,問他很多公司的事情也都沒很清楚的感覺。(問:當時陳政修是否為鉅霸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問:被告翁漢東在鉅霸公司擔任何職是否知道?)我不知道他實際是何種職位,但是黃維欣都跟我說叫被告翁漢東總裁。(問:就妳任職時間,妳是否知道鉅霸公司的正式編制上,有無總裁這個職位,被告翁漢東有無出示或使用過任何鉅霸公司總裁的名片或職章去顯示他是鉅霸公司的總裁?)沒有,在我任職的時候,我知道的是用鉅霸公司的公司章或是用陳政修的名義,有無總裁名片我不記得了。」、「(問:就妳所知,鉅霸公司的公司大小章當時是誰在保管使用?)我不知道是誰在保管使用,當時我都是做好傳票給江淑宜小姐送進辦公室,她拿出來的時候就是已經用好的,所以我不清楚是何人保管用印。」、「每天都有看到他(陳政修)進公司,他都四處走來走去,中午吃便當。通常整個上班時間都會在,當時我們上班時間是九點至五點。」、「(問:被告翁漢東進公司待的時間跟頻率如何?)不見得每天,一個禮拜大約三、四天,有時候會出現一下,有事情先離開,有時候會待一整天。(問:鉅霸公司內部有陳政修或被告翁漢東的專用辦公室嗎?)我知道在當時會計室裡面那道門進去有辦公室,他們主管以上的人士大部分都會在那間開會,因為像陳政修或是被告翁漢東、黃維欣還有一個王會長他們通常都會進去,但我不確定是誰的辦公室。(問:該間辦公室房門或旁邊有掛何人職稱的名牌嗎?)沒有印象。(問:該間辦公室內是否可以抽菸?或妳有無看過人家在裡面抽煙?)有看過,很常看到人在那邊抽菸。」、「(問:妳方才指出的可以抽菸的辦公室,妳有進去過在辦公室的什麼地方有看到包含公司的大小章,陳政修的相關印鑑章,就放在哪裡,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嗎?)我有進去過,但是沒有看過什麼章。」、「(問:妳認定總裁比董事長的位階高,是因為總裁可以叫包含董事長在內的主管進去辦公室這件事情嗎?)是。」、「(問:可是妳方稱,連黃維欣都可以對陳政修大小聲,但是黃維欣只是特助,妳會認為黃維欣的位階比陳政修高嗎?)在公司的編制內,黃維欣是沒有比陳政修高,但是實質的權力,是黃維欣比較大。」、「(問:妳所謂實質的權力,是指實際上黃維欣在公司管理的層面上有比陳政修更對公司的同事做相關的管理指示,是否如此?)是。」、「(問:在鉅霸公司內部的開會中,或是任何公開場合,被告翁漢東有以鉅霸公司的總裁自居而跟大家表示他是鉅霸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嗎?)我沒有印象。」、「(問:就妳當時的印象,陳政修是否有領鉅霸公司董事長的薪水?)有。」、「(問:就妳的印象,陳政修會支用公司的零用金嗎?)會。(問:被告翁漢東有領鉅霸公司總裁的薪水嗎?)沒有。」、「(問:被告翁漢東有領過前開所述之獎金,或他有支用公司的零用金嗎?)我沒有印象。」、「(問:妳是否有看過被告翁漢東幫忙招攬會員嗎?)一樣沒有印象。」、「(問:被告翁漢東除了在鉅霸公司以外,妳是否知道他在外有擔任何公司的何職位?)黃維欣跟我們介紹的時候,有介紹被告是翁財記食品的總裁,所以黃維欣才說大家都叫被告總裁,要我們跟著叫。」、「(問:妳這樣的說法是代表稱呼被告總裁是一種尊稱嗎?)因為當時在鉅霸公司上班,主管跟我們介紹被告的時候要我們叫被告總裁,所以我們都是這樣叫。」、「(問:所以,妳們叫被告總裁,到底是因為被告是翁財記的總裁,還是鉅霸公司的總裁?)只是一個稱呼。」、「(問:
總裁是否需要招攬會員或是主持開標等業務?)沒有印象。」、「(問:妳是否知道總裁實際執行的業務為何?)我不清楚。」、「(問:妳有在前案審理時證稱,妳不清楚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大小章是何人保管,因為妳都是連同傳票及取款條交給江淑宜,江淑宜會送進翁漢東的辦公室等語,為何妳會稱該辦公室是被告翁漢東的辦公室?)因為都是被告來,他就會進去該間辦公室,然後被告就會叫一些主管進去。」、「(問:妳在任職期間關於公司帳戶、金錢的支用方面,就妳所知誰有主導權?)這方面我不清楚,因為公司如果有要支出一般零用金,我是跟陳政修領取,但比較大筆會由江淑宜這邊來告訴我說有要支用比較大筆的金額。(問:妳所謂比較大筆的金額,就妳印象中所指為何?)會員得標的會費及薪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9至146頁背面)。
依證人陳邑珊在前揭在前揭二案件中先後證述有關被告翁漢東部分即有相當之差異,雖其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證稱「會計室後方的辦公室是總裁的辦公室,翁漢東每次進來公司就會去那間辦公室」、「我只知道翁漢東每天都到公司來」、「我開好支票及傳票後,交給江淑宜審核,江淑宜會送進翁漢東的辦公室,出來時,公司大小章已經蓋好了」等語,依其證述似會令人誤解鉅霸公司公司之支票及傳票均由每日到辦公室之被告翁漢東核章之情;惟其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偽證案件審理時則改口證稱:「在當時會計室裡面那道門進去有辦公室,他們主管以上的人士大部分都會在那間開會,因為像陳政修或是被告翁漢東、黃維欣還有一個王會長他們通常都會進去,但我不確定是誰的辦公室」、「被告翁漢東不見得每天進公司,一個禮拜大約
三、四天,有時候會出現一下,有事情先離開,有時候會待一整天」、「我不知道大小章當時是誰在保管使用,當時我都是做好傳票給江淑宜小姐送進辦公室,她拿出來的時候就是已經用好的,所以我不清楚是何人保管用印」等語,依其證述又指該辦公室並非被告翁漢東所使用,且被告翁漢東不見得每天進公司,一個禮拜大約三、四天,其不清楚是何人保管用印等情,即無法證實鉅霸公司公司之支票及傳票係被告翁漢東核章,則其前後證述即有不一,非無瑕疵可指。又依證人陳邑珊上開一致之證述,即「誰是實際負責人我不清楚,我知道登記負責人是陳政修」、「陳政修在土銀帳戶的提款卡應該是陳政修本人保管,公司需要零用金時,就跟陳政修說,他會去領,我有跟陳政修說過需要零用金,後來陳政修就把零用金給我」、「陳政修有領鉅霸公司董事長的薪水。陳政修會支用公司的零用金」等情,即可佐證陳政修在鉅霸公司領有薪資及實質掌握公司資金運用之情,至於在公司內大家都叫被告總裁,是「黃維欣跟我們介紹的時候,有介紹被告是翁財記食品的總裁,所以黃維欣才說大家都叫被告總裁,要我們跟著叫」、「因為當時在鉅霸公司上班,主管跟我們介紹被告的時候要我們叫被告總裁,所以我們都是這樣叫」,可知證人陳邑珊也是因黃維欣當時的介紹及要求,才稱呼被告為總裁,但她對於被告翁漢東這個「總裁」是否為鉅霸公司的總裁,以及被告翁漢東在鉅霸公司內擔任何種職位及工作等情並不清楚,是核其所述即所謂之傳聞證言,尚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翁漢東之認定依據。
㈧證人蔡苡珊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時證稱:
「我不知道翁漢東擔任何職位,翁漢東都是在會計是後面的辦公室裡面,(〈請求提示100偵27160第57頁,蔡苡珊調查站筆錄〉問:你在調查站說:「登記負責人是陳政修,但他只是人頭負責人,沒有任何權力,而實際負責人是翁漢東,翁漢東幾乎每天都會到公司來巡視,至於黃維欣是翁漢東的特助,公司所有的視情除了翁漢東以外,幾乎都是黃維欣在發落。」等語,是否真實?)是。」、「(問:你在調查站的時候,表示陳政修只是人頭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翁漢東,你的判斷依據何來?)公司有要決定事情的時候,都是在翁漢東的辦公室講話、討論事情,至於他們討論、決定的事情我都不清楚。(除了這個以外,有沒有別的判斷依據?)沒有。(問:公司有事情要決定時,除了翁漢東在場,還有誰會同時到他的辦公室來討論決定?)我不清楚,因為我是坐門口,有時候我會看到黃維欣、陳政修、王景舜等人也進入辦公室討論。(問:你怎麼有辦法單純從討論的地點是翁漢東的辦公室,去判斷陳政修只是人頭負責人?)因為陳政修在公司幾乎都是中午的時候會來公司吃便當,如果公司沒事他就會離開了。(問:所以究竟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何人,你清楚嗎?)我不清楚,我只知道陳政修是董事長,至於公司的資金流向我也不清楚。」、「(問:你在調查站筆錄說黃維欣是翁漢東的特助,依據何在?)因為翁漢東什麼事情都是叫黃維欣去作,公司有什麼公文或是策劃案需要開會,都是由黃維欣去開會主持。(問:如果有人要進去參加合會時,翁漢東或是陳政修會不會向有興趣要參加合會的人,解說參加合會的方式?)他們不會面對要參加合會的人,公司有業務。(問:翁漢東跟陳政修在公司負責的業務內容為何?)我不知道他們負責什麼,反正他們都是公司的人,我只知道陳政修是董事長,翁漢東在會計是後面的辦公室,主持會議都是黃維欣跟王景舜在主持」等語(見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一第190至193頁背面)。又證人蔡苡珊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偽證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是行政人員、接待,任職大約三個月,到職及離職時間我忘記了。(問:被告翁漢東在鉅霸公司擔任何職是否知道?)不知道。(問:妳在上開調查站時,妳稱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幕後實際老闆,當時為何會這樣稱呼?)當時在公司上班的時候,是陳政修這樣說的,這只是聽聞而已。(問:陳政修在鉅霸公司是什麼職務?)公司的負責人。(問:根據妳上開回答,被告翁漢東是幕後老闆這件事,也是陳政修說的嗎?)當時任職的時候,陳邑珊聊天的時候有這麼說,但是這只是聽聞。」、「(問:妳在調查站中稱登記負責人是陳政修,但他只是人頭負責人,而沒有任何權利,實際負責人是被告翁漢東,妳當時為何會這樣回答?)因為當時上班的時候,公司的人都這麼說,聽到的消息會以訛傳訛,我只是把我聽到的陳述出來。(問:妳在公司任職期間,是如何稱呼陳政修和被告翁漢東?)我們跟這兩個人沒有互動,看到就只有點頭。」、「(問:妳在陳政修被訴銀行法的案件,妳於101年3月14日有到法庭證稱,陳政修是鉅霸公司的董事長,而妳是經由黃維欣的介紹進入鉅霸公司任職,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是。」、「(問:就妳的印象,陳政修是否會每天進公司上班?在公司的辦公室位置為何?會待到下班才離開,還是中途就會離開?)我每天會看到,但是幾點離開我沒有看到,他幾點來我也忘記了。」、「(問:被告翁漢東來公司上班的時間,跟停留的時間為何?)我也不知道,我沒有每天看到被告翁漢東。」、「(問:是否有印象被告翁漢東有主持過會議嗎?)沒有。」、「(問:根據此張位置圖的註記,被告翁漢東的辦公室是在會計室後面的房間,是否如此?)應該是講泡茶的辦公室,他們都在裡面泡茶。(問:妳所謂的他們是哪些人?)陳政修的朋友,出入的人很多我真的不知道。」、「(問:妳在上開法院作證時稱原本沒有要參加互助會,但黃維欣說公司的總裁說沒有參加就不能繼續在這間公司上班,因為妳當時需要用錢所以妳就加入合會,這樣的說話是否正確?)我有加入一會,事實上黃維欣說在公司上班,大家都有參加,我就因而參加,但是因為薪水,我只能參加一會。(問:妳在該次筆錄中稱,鉅霸公司的總裁聽會計說應該是被告翁漢東,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如果我當時這樣講就是。(問:妳所指的會計是指誰?)陳邑珊,因為我到公司很多事情都問陳邑珊,也會聊天。(問:既然妳當時聽說公司的總裁是被告翁漢東,被告翁漢東有無親自跟妳表示,妳沒有加入合會就不能繼續上班?)沒有。(問:黃維欣說總裁說妳沒有加入合會就不能繼續上班,究竟有無此事?)我的印象中就是黃維欣一直希望我可以加入合會,但沒有人以不能上班為理由要求我加入合會。」、「(問:妳又稱在公司主持會議都是黃維欣跟王景舜在主持,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以當時陳述為準。」、「(問:就妳當時的印象,被告翁漢東跟鉅霸公司的關係到底為何?)應該是客人。」、「(問:究竟妳加入合會跟被告翁漢東有無關聯性?)我不知道。」、「(問:是否有看過被告翁漢東跟其他人邀約加入合會嗎?)沒有。」、「(問:是誰跟妳介紹合會的方案,讓妳想要加入?)是因為每天上班看到公司的會員繳那些錢,會有固定的利息,一個月大約兩千五。」、「(問:這個方案被告翁漢東有無跟妳提過?)沒有。」、「(問:妳有無在任職期間看過被告翁漢東實際指示任何公司業務的執行?)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7至153頁)。雖證人蔡苡珊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時有部分似為不利被告之證述,然依其證述內容,尚不足以判斷陳政修只是人頭負責人,而實際負責人則是被告翁漢東之情。且證人蔡苡珊在鉅霸公司任職期間甚短,又僅係行政接待人員,並非公司重要階層的員工,故其於調查站詢問及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時所證稱實際負責人是被告翁漢東云云,係因當時上班時聽到公司之人陳政修、會計陳邑珊等人這樣說,在以訛傳訛情形下,故其在上開調查站詢問及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詰問時將其聽聞之事加以陳述,亦係所謂之傳聞證言,就此部分顯不足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
㈨證人林政銘曾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時具結
證稱:認識在庭被告陳政修,黃維欣約在97、98年3、4月間,介紹我參加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的合會,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和鉅霸資產管理公司是在同一個地方,我剛開始不太瞭解這兩個是什麼關係,黃維欣就說入會是用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的方式去入會,入會有個連帶保證人,就是鉅霸資產管理公司,我後來才知道這二者之間的關係。因為合會後來沒有繼續,我們唯一的證明就是合會簿上有個連帶保證人,是鉅霸資產管理公司,鉅霸公司的負責人是陳政修。我在黃維欣介紹我入會之後,我常常去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與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辦公室,我常常在那裡看到陳政修。...黃維欣是推薦我擔任鉅霸公司經理的人,黃維欣並將我提出來的太陽能投資案子,跟鉅霸公司管理部的翁漢東、陳政修等人討論,但是我當時不知道翁漢東、陳政修跟鉅霸公司有何關係,後來我的款項沒有依約領回時,我去查鉅霸公司的登記資料才發現鉅霸公司的負責人是陳政修,翁漢東跟鉅霸公司有什麼關係我不清楚。...(問:翁漢東是否是鉅霸公司總裁?)我有在鉅霸公司跟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的場合內有聽到人家叫翁漢東總裁,我也跟著叫翁漢東總裁,翁漢東自己說不要叫他總裁,因為他是翁財記的總裁。...(問:〈請求提示99他97第16頁,你的偵訊筆錄〉檢察官訊問時,你稱是翁漢東跟你談,問你是否可投資,就幫他們規劃能源投資案,你作了一個多月等語,有何意見?)這段話沒有錯,翁漢東確實有跟我談過,問我可不可以投資,我說可以,翁漢東並且要我幫他們規劃能源投資案,翁漢東還說鉅霸公司的錢假如不夠投資太陽能案,他們翁財記的資金比較多,至於翁漢東說「就幫他們規劃能源投資案」的「他們」是指鉅霸資產管理公司還是翁財記公司我就不知道了等語(見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一第107至111頁背面);又證人林政銘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50號偽證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是黃維欣介紹我去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參加她們的合會儀式,然後我入會,我有一個太陽能投資案,就到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才會認識被告翁漢東。剛開始我不知道是何關係,後來是黃維欣跟我介紹說被告翁漢東是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總裁,黃維欣是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副總。黃維欣等人有跟我說陳政修為董事長。...(問:你在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或鉅霸資產管理公司內,你都如何稱呼被告翁漢東?)總裁。(問:稱呼他總裁的原因為何?)因為大家都這樣稱呼他。(問:你有無向被告翁漢東或任何人詢問或查證,被告翁漢東是什麼公司或什麼集團的總裁?)黃維欣有告訴我說他是翁財記公司最大的,依我的認知,總裁是最大的,我沒有親自問過被告翁漢東。(問:根據你在前述法院審理時,你聽到人家叫被告翁漢東總裁,你也跟著叫,但被告翁漢東自己說不要叫他總裁,因為他是翁財記的總裁,所以被告翁漢東有無跟你當面表示說他不是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總裁,而是翁財記的總裁?)他的說法應該是不要老是看我,董事長陳政修也在場,你們可以問他的意見,這是我概念上的認知,不是每個字都精準。(問:後來你有無因為這個太陽能投資案,有無跟鉅霸資產管理公司討論?)我只有跟被告翁漢東討論過,被告翁漢東想要投資。(問:被告翁漢東想要以何名義投資?)當初他有講到他個人要投資,不是鉅霸資產管理公司要投資,但是是以他個人或是翁財記集團投資我就不清楚。...(問:就你前後一個多月在鉅霸資產管理公司幫忙的實際情況,請說明陳政修與被告翁漢東在鉅霸資產管理公司內到底在做些什麼?)我沒有特別注意陳政修的言行舉止,但是有幾次開會陳政修是有參加會議的,其餘的我沒有特別注意。被告翁漢東有參加過會議,我去那邊只開過一、兩次會議。他們兩個我沒有看過有決策的動作而成為公司真正的執行決策,他們兩個都沒有。(問:你上述的參加過一、兩次會議,主持人是誰?)是被告翁漢東。(問:會議的內容是公司的例行性會議,或是為了特殊議題而召開?)我忘記了,但是有些叫做顧問的人也有參加,有年輕的也有年老的,包含被告翁漢東及董事長陳政修及黃維欣。所謂的「顧問」好像是黃維欣的朋友,因為不是我找來的所以我不太清楚。...(問:有關太陽能投資案你向鉅霸資產管理公司報告時,現場有誰,當時主持人是誰?)當時我是自己報告,我是主持人,被告翁漢東應該有在場,有空的人都會來,包括陳政修、黃維欣、會計應該也在。...被告翁漢東問我可否投資,應該是指太陽能投資案,我的太陽能投資案規劃成鉅霸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投資的小金額方式,我原來太陽能的投資案是很龐大的金額,但是因為很龐大的金額不適合鉅霸資產管理公司,我就將他變成可以小金額投資,可以分成很多小金額的時候,鉅霸資產管理公司不夠的假如被告翁漢東想投資就可以投資。我記得他是私底下找我談的,但是我忘記在哪裡談的,應該是在鉅霸資產管理公司談的。應該主要的重點是他自己個人想要投資,但小金額投資是我自己提的,當初需求方為大陸內蒙古的一家公司,他們內蒙古的政策是希望蓋一家太陽能廠,那其實是他們內蒙古的一個標案,也是希望我這樣規劃,去找適合的投資人及技術單位。...我的規劃方式因為金額不大,個人也可以投資,看到這個案子的人都可以來詢問,一開始的確是為了鉅霸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投資來規劃,但是後來只要看到的人他們都可以來投資,也不限於鉅霸資產管理公司。被告翁漢東想瞭解投資案的具體狀況,但並沒有特別強調,要用鉅霸資產管理公司去投資。...本來這個案件要找單一個廠來做,這樣牽涉的金額就好幾十億,所以這個是不可行的,我也回覆大陸的接洽人這樣很困難,然後他也希望我在臺灣找家公司,最好是有幾個大的太陽能公司來當股東,再將股份分享出來,然後就變成小額投資,後來沒有成功,我在臺灣也找不到太陽能公司願意協助這個案子,後來也沒有機會給鉅霸資產管理公司來投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4至71頁背面)。又證人林政銘亦證稱:「我後來知道被告翁漢東沒有領薪水,我才會認為我沒有證據說被告翁漢東是總裁。...我們曾經在被告翁漢東主持的與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相關的存續問題的會議上有談過,陳政修也有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9頁至背面)。是依證人林政銘之上開證述,其曾去查鉅霸公司的登記資料,也知悉鉅霸公司的負責人是陳政修,其在鉅霸公司跟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的場合內有聽到人家叫翁漢東總裁,所以也跟著叫翁漢東總裁,但翁漢東要證人不要叫他總裁,因為他是翁財記的總裁;又證人林政銘雖證稱有參加過一、兩次是被告翁漢東主持之會議,但其亦證稱沒有看過被告有決策的動作而成為公司真正的執行決策(見本院卷二第66頁背面);另就太陽能源投資案一事,證人林政銘證述翁漢東有跟其談過投資事宜,其也有向鉅霸公司報告,當時證人林政銘是自己報告也是主持人,在場的包括被告翁漢東、陳政修、黃維欣、會計等人,故對於此投資案究竟是要以鉅霸公司之資金或是翁財記資金投資一節,證人林政銘亦無法確定(見本院卷二第66頁、第68頁背面)。故依證人林政銘之上開證述,均無法證明被告即為鉅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㈩證人范紳淳雖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具結證述時
為不利被告之證述:我加入上開互助會之後,開標時會員跟我說翁漢東是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長。我問盧復興說我賣飲水機要找何人收錢,盧復興說跟會計收錢,另外我聽會員講翁漢東是總裁,而我實際查看鉅霸公司的公司執照負責人記載陳政修,於是我就問盧復興,公司執照上為何記載負責人是陳政修,盧復興跟我說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是翁總裁,翁漢東。倒會之後,黃維欣找了一些會員說要提出告訴,叫我們去登記,告訴我們說我如果參加的話,將來有追討到錢,我們就可以分到,後來黃維欣跟我說翁漢東有拿30萬元出來,我有分到19000元,他就把錢匯到我的戶頭等語(見該案卷二第15至19頁)。依其上開證述,其有實際查看鉅霸公司的公司執照負責人記載是陳政修,但是因聽信盧復興片面說明被告是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且後來在分到19000元時聽黃維欣說是翁漢東拿的,故其即依上開聽聞主觀認定被告就是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而為證述,是其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時之證述,純屬傳聞證言,而不得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證人田正俊雖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具結證述時
為不利被告之證述:我應徵時是美工,但是後來鉅霸公司把我列為業務人員,所以後來我就作業務。翁漢東是翁財記及鉅霸公司的總裁,鉅霸集團下面的分公司有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及鉅霸資產管理公司,他們是個別獨立的,因為鉅霸資產管理公司是作法拍不良債權的部分,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是作集資的部分,兩間公司都屬於鉅霸集團下。會計室後方的辦公室是總裁辦公室,只有總裁翁漢東可以進去,我曾經進去打掃過,進總裁翁漢東的辦公室要有密碼,是一個隱蔽的辦公室。陳政修沒有座位,我到鉅霸公司工作約一個月才知道陳政修是董事長,我剛開始以為陳政修是保全。翁漢東是鉅霸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我只知道陳政修不能作任何決定,所以內部會議沒有陳政修在都沒有差。陳政修每天都會進辦公室,陳政修會去處理翁漢東交辦的事情,我不知道翁漢東交辦陳政修什麼事情。我有問過陳政修為何你是擔任董事長,陳政修說他是領薪水,不過陳政修的薪水比王景舜跟黃維欣、會計還要少。因為所有的決定都是翁漢東決定,陳政修連買衛生紙或動用公務車都不能決定,這些都是我看到的。在鉅霸公司任職期間有開過公司的會議,與會的人要看會議大小,小的會議就由王景舜召開,翁漢東不會與會,陳政修有時候再有時候不再,大型會議有時候是王景舜、黃維欣、翁漢東召開,陳政修有時候在有時候不在,陳政修都沒有主持或召開過會議。陳政修掛名董事長,事實是人頭,陳政修在公司大部分都是吃便當,沒有做過任何其他的事情。陳政修是負責開門跟關門的人,所以陳政修都是最早到的人,公司的鑰匙只有幾把,只有翁漢東及陳政修及櫃臺的人有,所以我才會以為陳政修是保全云云(見該案卷二第128至130頁),依證人田正俊上開證述,其顯然係聽信陳政修片面之語,主觀認定被告就是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而為證述,且其證述內容與本院已認定之事實及上開證人之證述有諸多不符之處,是其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時之證述,難以採信,而不得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證人葉芙青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妳知道被告在
鉅霸公司擔任什麼職位?)大家都叫他總裁。(問:在妳進入鉅霸公司任職期間,有任何人主動跟妳介紹被告是鉅霸公司的總裁,還是妳是聽大家叫他總裁妳就叫他總裁?)大家都叫被告總裁,我就跟著一起叫。(問:在妳任職鉅霸公司期間,你有看過被告的鉅霸公司總裁的名片或是在任何的文件上,有出現鉅霸公司總裁名義的文件?)名片沒有看過。文件部分我不記得。名片我也不是很清楚,好像也沒有看過。我沒有特別記過這些東西。(問:陳政修是鉅霸公司的什麼人?)大家都叫他董事長。」、「(問:是何人招募妳加入該合會?)就是 廖董 介紹,他說他們都有跟這個合會,問我要不要跟,我就跟。」、「(問:被告有無邀請或招募妳加入合會?)就廖董介紹。廖董說他母親及妹妹都有跟。(問:廖董的名字叫?) 廖崇智 (音譯)。」、「(問:就妳的印象,被告在鉅霸公司內,做什麼事情?)我不清楚,這些我們不會知道。」、「(辯問:妳是否有看到被告在文件上簽核、用印?或在支票上蓋章簽發相關的過程?)這些東西我都不會知道。而且我在公司的時間很短,我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6至168頁)。由證人葉芙青上開證述,可知被告翁漢東係因大家稱呼為總裁,故證人亦係跟著別人為此稱呼,且其亦未看過被告有任何行使總裁職務權限之行為,是依其證述亦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依據。
證人楊陳蓮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鉅霸資產管理公司或
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沒有關係,來找我是我的外孫黃維欣,黃維欣叫我姨婆,他跟我說這個會不錯,應該不會有疑問,我身上有一點錢,賺一點利息沒有關係,我就把錢投進去,沒有想到變成這樣。當時是以加入合會的想法,購買這些商品。(問:根據100年12月21日妳在陳政修銀行法的案件,在本院作證時,妳稱陳政修有給妳兩張支票,面額各五十萬元,不過兩張支票都跳票,為何陳政修要給妳這兩張支票?)我投資一佰萬元,壹張五十萬元,壹張五十萬元,黃維欣說這個錢不多,公司要購買房子,做房子的買賣。要做房子法拍的用途,他說這樣買賣賺得很快,我就拿壹佰萬元給公司,黃維欣拿兩張票給我,支票的發票人是陳政修。(問:這個壹佰萬元,跟妳方才所說購買合會的錢是兩件事情?)是。合會是每個月繳交柒千五,我跟了兩個會,我每個月要繳交壹萬五,我都沒有標到。我每個月我都有去參加開標的過程,前後不到壹年,約十個月。(問:陳政修是鉅霸公司的什麼人?)總經理,或是董事長,我不知道。(問:妳參加開標的過程中,妳有看到陳政修?)有,他就在開標那裡看,開標的輪子都是陳政修在轉。(問:開標的過程中,妳是否有看到被告?)偶爾一兩次有看到。(問:被告是否有去轉輪子?)沒有。(問:被告是鉅霸公司的什麼人?)他們說什麼我忘記了。好像是翁總裁,我忘記了。(問:妳在上開法院作證時,妳稱鉅霸公司的負責人是陳政修,支票上都有他的蓋章,有何意見?)應該正確。(問:妳在上開筆錄中,回答該案辯護律師的問題稱,不清楚被告是否為鉅霸公司的總裁,有何意見?〈請求提示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1第114頁〉)我每次去都是這樣,我每次去看一看,開標開好了,我錢繳一繳我就走了,黃維欣帶我去,我偶爾去玩一玩。(問:所以你是否知道被告是否為鉅霸公司的總裁?)他們是這樣講,我不曉得。(問:妳所稱的他們是誰?)就是在開標的人。都是會員們都這樣說。...(問:
〈請求提示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卷一第112頁背面〉妳於上次來法院作證時,妳稱你每次去公司時陳政修都在,他都在跟投資人說明,妳是否有看到翁漢東跟投資人說明?)第一次去開幕的時候,有看到很多人,一個一個講話,但沒有記那麼多人。我沒有看到翁漢東跟投資人說明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8頁背面至170頁背面)。根據證人楊陳蓮菊上開證述,可證明知被告翁漢東不僅沒有任何跟投資人說明招募參加之行為,也沒有任何主持或參與合會開標之行為,至於被告則是被在開標的人他們稱呼為鉅霸公司的總裁乙情,故依此亦可佐證被告並未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證人賴明貴雖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具結證述時
為不利被告之證述(見該案卷二第131至132頁),惟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鉅霸公司當時擔任何種職位?何人應徵你進去?)盧復興應徵我的。那時候我是業務副總。」「(問:就你當時的認知,旺旺互助會與鉅霸公司兩者間在業務合作上互相擔任什麼樣的角色?是什麼人設計這樣的互助會及公司的職務?)那時候是盧復興找我去,本來是說做不動產、做不良債權的部分,盧復興那時候有說旺旺互助會在制定這個制度的部分。這個不在我的範圍之內,那時候我不清楚。(問:你於任職期間有看過陳政修及被告到公司上班?上班的情形為何?)陳政修大部分會來,被告偶爾會來。我不清楚他們兩個人做什麼事情。(問:就你所知,他們兩個人在鉅霸公司擔任的職務或職稱?)陳政修是董事長,我不知道被告在公司的職務是什麼,但我們那時候在公司叫他總裁。(問:叫被告總裁的原因是因為他是那一家公司的總裁?或是你聽過任何人說他是哪一家公司的總裁?)翁財記的總裁。當時盧復興跟我介紹的時候,是說被告要組織鉅霸公司的金主,但實際狀況如何我不清楚。(問:你知道被告後來究竟有無實際投資入股鉅霸公司?)這不在我的範圍之內。」、「(問:當時鉅霸公司負責薪水發放的人員為何?)我進去是盧復興介紹的,包含薪資都是盧復興幫我爭取的。(問:盧復興跟何人爭取,還是盧復興可以自己決定?)當時公司都是盧復興在負責整個業務。」、「(問:你有看過鉅霸公司有懸掛被告總裁的職稱、名牌或名片?)沒有。」、「(問:被告是否有印鉅霸公司的名片?你任職期間你有無看過?)應該沒有,我任職期間我沒有印象。」、「(問:你有看過顯示為翁漢東的大小職章?)沒看過。」、「(問:在你任職期間,你有看過被告在任何鉅霸公司的文件上有簽名、用印、審核的紀錄?)沒有。」、「(問:截至97年8月底為止,既然你還在任職,鉅霸公司內部的業務負責人,是否為盧復興?)他是總經理,也是他找我進去的。現場負責當然是盧復興。」、「(問:鉅霸公司在你任職期間的財務支付狀況,是何人可以主導或決定你是否清楚?)那時候我感覺公司的財務好像不是很好。當時就是盧復興與被告他們去討論,這個我不清楚。」、「(問:你當時叫被告總裁,是因為他是翁財記得總裁還是鉅霸公司的總裁?)我是跟著盧復興叫的。」、「(問:為何是陳政修出名承租,與你方才所稱被告承租辦公室不同?)盧復興找我去的時候是這樣說,但後來公司的董事長是陳政修。我去的時候公司還沒有成立,就是在籌備。」、「(問:你之前在另外的案件到院作證時,當時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何人,你當時回答是翁漢東,另提到陳政修是掛名的董事長,在鉅霸公司中被告與陳政修擔任的角色為何?〈提示100金訴10第131頁背面至132頁〉)那時候我是就盧復興當時跟我介紹的翁漢東是公司的金主,但因為我沒有辦法證明他確實就是負責人,當時討論的內容是這樣子,就是翁漢東是投資的金主,所以我認定他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因為籌備期間要找誰當董事長,盧復興跟翁漢東都有介紹陳政修,告訴我陳政修就是登記公司的董事長。」、「問:為何會因為沒有領到薪水的事情,而與被告不歡而散?)一開始盧復興跟我介紹公司的金主就是被告,我認為被告是公司的大老闆,我領不到錢就是請盧復興去爭取,我記得最後一次因為我介紹去的工作人員領不到薪資,我找盧復興爭取不到,當天被告有在公司,我與被告因為這件事情起爭執,之後就不歡而散,當天我就離開公司,我記得那天也是要發薪水的日子。」、「(問:你與被告在樓稊間的時候,提到薪水的事情,被告有無再跟你解釋,有關薪資請領或為什麼沒有發放的任何事情?)沒有,沒有做任何解釋。(問:〈提示100金訴字第10號第132頁正反面〉你於101年7月4日到院作證時,當時你提到「在我任職期間,我認為陳政修是純粹的人頭,因為很多事情都是翁漢東在決定,陳政修沒有在決定」,「實際上我們都知道翁漢東是真正的老闆」,當時為何這樣講?)盧復興就是這樣介紹,盧復興很多事情都是找被告商量,我們認定被告就是鉅霸公司的總裁。(問:你認定被告是鉅霸公司真正老闆的根據、基礎,到底是什麼?)一開始盧復興是這樣介紹,盧復興很多事情都是找被告商量,我是根據這樣認定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至10頁)。根據證人賴明貴上開證詞,可知賴明貴係為盧復興應徵進入鉅霸公司擔任業務副總,故其在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時之證詞,均係聽聞盧復興片面介紹被告是真正的老闆,且盧復興很多事情都是找被告商量,所以其之前之證述即認定被告就是鉅霸公司實際負責人,而陳政修只是純粹的人頭,故其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時之證述,純屬傳聞。而證人賴明貴於本院證述其在鉅霸公司看到之實際情形,其任職期間看陳政修大部分會來上班,被告偶爾會來,不清楚他們兩個人做什麼事情。其知悉陳政修是董事長,不知道被告在公司的職務是什麼,但其那時候在公司叫他總裁,叫被告總裁的原因是因為他是翁財記的總裁,當時公司都是盧復興在負責整個業務,沒有看過鉅霸公司有懸掛被告總裁的職稱、名牌或名片,被告也沒有印鉅霸公司的名片及顯示為翁漢東的大小職章,也沒有看過被告在任何鉅霸公司的文件上有簽名、用印、審核的紀錄等情。是本件乃因盧復興在公司內傳遞之訊息,證人賴明貴因而誤認被告翁漢東是鉅霸公司幕後金主,大家又以總裁之名稱呼之,引使證人賴明貴對被告翁漢東在鉅霸公司內的角色產生錯誤認知,而認為被告係鉅霸公司總裁與實際負責人,致其於陳政修違反銀行法案件中為不正確之證述,灼然甚明。
綜上,被告翁漢東是否為鉅霸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應視其有
無實際出資、參與,甚至主導本案關於各項銀行法犯行制度之設計、業務之招攬經營等情事,包括對於鉅霸公司內部政策、業務經營、會員招募、財務管理收支等相關事項主導或參與的程度情形,而加以判斷被告是否涉有公訴人起訴違反銀行法罪名之主要依據。本件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鉅霸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案卷上相關資料顯示,在鉅霸公司登記登記表及股東名簿上,股東共有陳政修、李敬和、盧復興、賴金昌及賴明貴等5人,並無被告翁漢東。又依該公司章程第14、15條規定是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而依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資料明細,董事長為陳政修,在該公司章程中並無總裁之編制。另依鉅霸公司97年7、8月份之傳票憑證影本資料顯示,相關帳目傳票文件資料上均有董事長陳政修蓋章簽核確認之情,董事長陳政修亦有以負責人名義領取鉅霸公司薪資及零用金,且有向鉅霸公司借支款項之情形,此復據證人陳政修、黃維欣、江淑宜、葉芙青等人證述在卷,而被告因涉恐嚇、妨害自由等案遭羈押禁見,期間自97年5月15日羈押至97年7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在97年7月14日以前,被告完全未參與該公司之運作、營運等事宜;又從陳政修自行陳報之鉅霸公司98年1月份至9月份之總分類帳明細得悉,陳政修以其董事長身分支用鉅霸公司之交際費、油資、茶會、餐會、特支費、電話費及借支現金等情形(見同上卷第58至94頁),可知陳政修明確享用鉅霸公司董事長所應有之權利及福利,尚難僅因上開證人為鉅霸公司內部幹部人員、部分會員片面告知、介紹得悉之傳聞、或係其主觀臆測而為之證述,僅以被告翁漢東被稱之為「總裁」,即認被告翁漢東為鉅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與陳政修共同涉犯銀行法之罪責。又被告翁漢東與董事長陳政修二人間,對於鉅霸公司的介入程度完全不同,已有前述證物及相關證據可佐,輔以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確認盧復興乃係整個制度之設計與經營者,而黃維欣為當時除陳政修外之實際管理公司事務之人,被告翁漢東縱使可能係為了未來與鉅霸公司合作機會,或關心自己以姪女翁雅雯名義購買合會100萬元之運作情形,而較常前去鉅霸公司,然除此之外,依上揭書面資料及證人之證述,被告翁漢東對於鉅霸公司之事務經營及與聯誼會間合會之運作、人員之招募、財務之收支等均未見有任何介入或支用之情事,亦無實際出資或支領鉅霸公司之薪資、零用金、且無專屬車位、辦公室等情,故被告翁漢東確非鉅霸公司或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之實際負責人甚明,自無公訴意旨所指與陳政修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情。
五、又檢察官認被告基於偽證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違反銀行法案件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虛偽證稱:「(問:你認識在庭的被告陳政修嗎?)認識,他就是鉅霸公司的董事長」、「(問:鉅霸公司如何募集會員?)被告如何募集其他會員我不曉得,我的部分是被告找我加入的」、「被告跟我說我可以以50萬元為一份來投資,每一份每個月可以領1萬2,000元,一共可以領完24期,到期後原先投入的50萬元也會全數退還」、「鉅霸公司並沒有設總裁的職務」、「我在鉅霸公司並沒有掛名總裁,也沒有負責實際的任何業務」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足以影響法院判決結果,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而提起公訴部分(見桃園地檢署10
2年度偵字第7580號起訴書),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被告翁漢東無罪及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而依上開判決主要理由,亦認被告翁漢東於本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審理中證述陳政修確為鉅霸公司之董事長一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160號卷第118頁至第119頁),是被告就陳政修確為鉅霸公司之董事長所為之證述,核與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相符,被告上開證言確有所據,自難認有何虛偽不實。而陳政修是否為鉅霸公司董事長一節,核屬「陳政修是否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之行為負責人」此一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惟被告就此並無虛偽陳述;又被告就「鉅霸公司如何募集會員」、「陳政修找被告加入時之說明」部分,僅在說明被告主張係由陳政修招攬入會之情形及所談之條件等情,此節業據被告提出以其姪女翁雅雯名義入會之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之合會簿1份為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423號卷第15至26頁),此部分之證述尚非無稽;又被告上開所述參與投資之方式,亦核與原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判決認定鉅霸公司所經營之「存本取息」(即於入會之初繳交50萬元本金,按月收取1萬2,000元之利息,2年期滿後,再領回50萬元之本金)模式相符,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所述為虛偽不實之證述,自亦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被告上開證述自身被招募入會之情形,核屬「鉅霸公司是否有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行為」此一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惟被告業已證述綦詳,復無證據證明有何虛偽不實,自難以此認為被告涉犯偽證罪嫌;復就被告就是否為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總裁,而陳政修只是人頭負責人,沒有實權之部分,被告則分別稱:「鉅霸資產管理公司並沒有設總裁的職務」;「…我在鉅霸資產管理公司並沒有掛名總裁,也沒有負責實際的任何業務」等語;鉅霸公司於組織登記形式上確無「總裁」一職,又上開提問,均是在詰問被告是否為鉅霸公司之「總裁」,然被告是否擔任鉅霸公司「總裁」一職,顯然與「鉅霸公司是否有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行為」、「陳政修是否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之行為負責人」等陳政修被訴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無關,而就「陳政修是否有與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之人共同實行犯罪」此一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被告並未為有關案情之細節證述,無從僅就被告是否擔任「總裁」、是否於鉅霸公司負責業務即可逕行認定被告與陳政修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進而認定與陳政修有共同違犯銀行法之罪行(詳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85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38號判決)。是可知依上開判決理由所述,均無從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偽證犯行,而與本案有關之被告是否為鉅霸資產管理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部分,依上開判決均未認定有此情事,自得為有利被告之判斷依據。
伍、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翁漢東對於鉅霸公司既未出資,且對公司之事務經營及與聯誼會間合會之運作、人員之招募、財務之收支等均未見有任何實質作為之情事,亦無支領鉅霸公司之薪資、獎金等情,故被告翁漢東確非鉅霸公司或金臺灣人文發展聯誼會之實際負責人甚明。從而,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尚無法積極直接證明被告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故本案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附表一:「零存整付」方案┌──┬────┬──────┬────┐│編號│被害人│參與合會時間│參與會數│├──┼────┼──────┼────┤│1│ 饒挺生 │98年5月│1會│├──┼────┼──────┼────┤│2│ 杜高玉 │98年6、7月│6會│││范紳淳│││├──┼────┼──────┼────┤│3│ 鄧臺旺 │97年年中│1會│├──┼────┼──────┼────┤│4│ 葉盛祥 │不詳│1會│├──┼────┼──────┼────┤│5│葉芙青│不詳│1會│├──┼────┼──────┼────┤│6│蔡苡珊│98年2月│1會│├──┼────┼──────┼────┤│7│林怡均│97年11月│6會│└──┴────┴──────┴────┘附表二:「存本取息」方案┌──┬────┬──────┬────┐│編號│被害人│參與合會時間│繳納金額│├──┼────┼──────┼────┤│1│楊陳蓮菊│97年12月30日│100萬元│├──┼────┼──────┼────┤│2│林政銘│98年3月17日│50萬元│├──┼────┼──────┼────┤│3│林佩欣│98年4月22日│50萬元│├──┼────┼──────┼────┤│4│林怡均│97年11月間│50萬元│├──┼────┼──────┼────┤│5│ 許鈺湖 │98年5月1日│65萬元│└──┴────┴──────┴────┘附表三:「零存整付」方案利率表┌───┬────┬─────┬───┬────┬────┬────┬────┬────┬────┬────┬────┬────┬────┐│年利率│會員收益│會員│首期│第1標│第2標│第3標│第4標│第5標│第6標│第7標│第8標│第9標│第10標│├───┼────┼─────┼───┼────┼────┼────┼────┼────┼────┼────┼────┼────┼────┤│399.96│2500│會員1│7500│(10000)││││││││││├───┼────┼─────┼───┼────┼────┼────┼────┼────┼────┼────┼────┼────┼────┤│266.64│5000│會員2│7500│7500│(20000)│││││││││├───┼────┼─────┼───┼────┼────┼────┼────┼────┼────┼────┼────┼────┼────┤│200.00│7500│會員3│7500│7500│7500│(30000)││││││││├───┼────┼─────┼───┼────┼────┼────┼────┼────┼────┼────┼────┼────┼────┤│159.96│10000│會員4│7500│7500│7500│7500│(40000)│││││││├───┼────┼─────┼───┼────┼────┼────┼────┼────┼────┼────┼────┼────┼────┤│133.33│12500│會員5│7500│7500│7500│7500│7500│(50000)││││││├───┼────┼─────┼───┼────┼────┼────┼────┼────┼────┼────┼────┼────┼────┤│114.29│15000│會員6│7500│7500│7500│7500│7500│7500│(60000)│││││├───┼────┼─────┼───┼────┼────┼────┼────┼────┼────┼────┼────┼────┼────┤│100.00│17500│會員7│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0000)││││├───┼────┼─────┼───┼────┼────┼────┼────┼────┼────┼────┼────┼────┼────┤│88.89│20000│會員8│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80000)│││├───┼────┼─────┼───┼────┼────┼────┼────┼────┼────┼────┼────┼────┼────┤│80.00│22500│會員9│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90000)││├───┼────┼─────┼───┼────┼────┼────┼────┼────┼────┼────┼────┼────┼────┤│72.73│25000│會員1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66.67│27500│會員11│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61.54│30000│會員12│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57.14│32500│會員13│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53.33│35000│會員14│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50.00│37500│會員15│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47.06│40000│會員16│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44.44│42500│會員17│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42.11│45000│會員18│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40.00│47500│會員19│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38.10│50000│會員2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36.36│52500│會員21│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34.78│55000│會員22│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33.33│57500│會員23│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32.00│60000│會員24│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30.77│62500│會員25│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812500│鉅霸公司收│187500│170000│152500│135000│117500│100000│82500│65000│47500│30000│12500││││(支)金額││││││││││││└───┴────┴─────┴───┴────┴────┴────┴────┴────┴────┴────┴────┴────┴────┘┌────┬────┬────┬────┬────┬────┬────┬────┬────┬────┬────┬────┬────┬────┬────┐│第11標│第12標│第13標│第14標│第15標│第16標│第17標│第18標│第19標│第20標│第21標│第22標│第23標│第24標│第25標│├────┼────┼────┼────┼────┼────┼────┼────┼────┼────┼────┼────┼────┼────┼────┤││││││││││││││││├────┼────┼────┼────┼────┼────┼────┼────┼────┼────┼────┼────┼────┼────┼────┤││││││││││││││││├────┼────┼────┼────┼────┼────┼────┼────┼────┼────┼────┼────┼────┼────┼────┤││││││││││││││││├────┼────┼────┼────┼────┼────┼────┼────┼────┼────┼────┼────┼────┼────┼────┤││││││││││││││││├────┼────┼────┼────┼────┼────┼────┼────┼────┼────┼────┼────┼────┼────┼────┤││││││││││││││││├────┼────┼────┼────┼────┼────┼────┼────┼────┼────┼────┼────┼────┼────┼────┤││││││││││││││││├────┼────┼────┼────┼────┼────┼────┼────┼────┼────┼────┼────┼────┼────┼────┤││││││││││││││││├────┼────┼────┼────┼────┼────┼────┼────┼────┼────┼────┼────┼────┼────┼────┤││││││││││││││││├────┼────┼────┼────┼────┼────┼────┼────┼────┼────┼────┼────┼────┼────┼────┤││││││││││││││││├────┼────┼────┼────┼────┼────┼────┼────┼────┼────┼────┼────┼────┼────┼────┤││││││││││││││││├────┼────┼────┼────┼────┼────┼────┼────┼────┼────┼────┼────┼────┼────┼────┤│(000000)│││││││││││││││├────┼────┼────┼────┼────┼────┼────┼────┼────┼────┼────┼────┼────┼────┼────┤│7500│(0000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7500│(000000)│├────┼────┼────┼────┼────┼────┼────┼────┼────┼────┼────┼────┼────┼────┼────┤│(5000)│(22500)│(40000)│(57500)│(75000)│(92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註:
(一)25人會會員每期只需投入7,500元,翌月即可領取1萬元,會員得標領取利息即行脫離,而計算利息時不依複利計算。另鉅霸公司退還會員預繳之每月200元管理費,與每期獲利無關連,故計算利息不予列入。
(二)每一位會員於首期時,須先繳交7,500元(另包括25期管理費
200×25=5,000元),故鉅霸公司於首期即可收取7,500×25=18萬7,500元。
(三)第一標開標後,得標會員可向鉅霸公司領取標款1萬元,以及會首退還24期管理費後,即行脫離開會。第一標隱含月利率:2,500÷7,500=33.33%,隱含年利率:33.33%×12=399.96%。
(四)第二標開標後,得標會員可向鉅霸公司領取標款2萬元,以及會首退還23期管理費後,即行脫離該會。第二標隱含月利率:5,000÷(7,500×2+7,500×1)=22.22%,隱含年利率:22.22%×12=266.64%。餘依此類推。
(五)鉅霸公司25人會之會款收支情形,除第一標至第十標時仍為現金淨流入,第十一標起為現金淨流出,25人會一共支付81萬2,500元利息給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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