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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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魏淑華 相對人 王振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1月11日起至146年1月11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6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1月18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0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624,782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各一件,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興村││130-1│建│645.00│1000分之27││└──┴───┴────┴──┴───┴─────┴─┴──────┴───────┴──────┘┌──────────────────────────────────────────────────────┐│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328│嘉義市興│嘉義市興│住家用鋼│52.8││││││52│陽台│10│平│全部│││││村街25號│村段130-│筋混凝土│6││││││.8││.3│方│││││││1地號│造7層樓│││││││6││5│公││││││││││││││││││尺│││├──┴──┴────┴────┴────┴──┴──┴──┴──┴──┴──┴─┴───┴─┴─┴──┴──┤│共有部分:興村段326建號,面積7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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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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