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35號聲請人 秦勝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汎德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敦化分│99年9月1日│4,000元│DR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