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6號原告旺文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錫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出色文化事業出版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出色文化事業出版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萬63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