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湖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故其間縱有法律之修正,應無刑法第2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可否諭知易科罰金、如何定執行刑等問題,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晏光┌──────┬─────────┬─────────┐│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7日│96年1月27日││││至96年2月2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4254號│字第2993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6年度簡字第3282號│96年度訴字第163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4日│96年6月12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7月30日│96年8月30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例第15條│10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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