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順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順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曾順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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