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673號聲請人 陳猜 相對人 陳豊錸 即 陳世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票號TH080598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次查,上開本票經聲請人於98年9月27日提示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467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提示日)││├─┼───────────┼───────────┼───────────┼───────────┼────────┤│1│96年5月20日│399,991元│未記載│98年9月27日│TH080598│├─┼───────────┼───────────┼───────────┼───────────┼────────┤│2│96年5月22日│10,000元│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TH080679│├─┼───────────┼───────────┼───────────┼───────────┼────────┤│3│96年5月22日│10,000元│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TH080680│├─┼───────────┼───────────┼───────────┼───────────┼────────┤│4│96年5月22日│10,000元│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20日│TH080681│├─┼───────────┼───────────┼───────────┼───────────┼────────┤│5│96年5月22日│10,000元│99年1月20日│99年1月20日│TH080682│├─┼───────────┼───────────┼───────────┼───────────┼────────┤│6│96年5月22日│10,000元│99年2月20日│99年2月20日│TH080683│├─┼───────────┼───────────┼───────────┼───────────┼────────┤│7│96年5月22日│10,000元│99年3月20日│99年3月20日│TH080684│├─┼───────────┼───────────┼───────────┼───────────┼────────┤│8│96年5月22日│49,667元│99年4月20日│99年4月20日│TH080685│├─┼───────────┼───────────┼───────────┼───────────┼────────┤│9│96年5月22日│10,000元│98年9月20日│98年9月20日│TH080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