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攤管理維護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270號上訴人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天時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上訴人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光泉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1月28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2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查上訴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分別為 黃群鶯蘇寶龍 ,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變更為姚天時、鄭光泉,有高雄市苓雅區公所民國109年1月18日高市苓區民字第10930108800號函暨所附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高雄市苓雅區公所108年12月4日高市苓區民字第10832031100號函1份附卷可參(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1頁、第57頁),且姚天時、鄭光泉亦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簡上字卷第47頁、第5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三多三路218號之「三多三星大廈」(下稱系爭大廈)為同一建築本體,分為A、B、C三棟,被上訴人係由A、B兩棟之區分所有權人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上訴人則為C棟之區分所有權人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並各自向區公所申請核備在案,茲因A、B、C棟為同一建築本體,有不可切割之公共空間及設備,如地下室、樓頂平台及附屬消防、機電、水電及弱電公共設備及管路,兩造於88年3月16日就「三多三星大廈」地下室停車場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由被上訴人統籌管理維護地下室停車場(下稱系爭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維護管理費用及租金收益上訴人應分攤或分得3分之1。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後,多年以來均配合良好,詎上訴人卻藉詞拒付105年3月應分攤之管理維護費新臺幣(下同)20,675元,經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給付,已獲本院106年度雄小字第785號、106年度小上字第103號判決被上訴人勝訴確定,惟上訴人仍拒不給付
105年7月起至107年5月止扣除上訴人可分得之收入後應分攤之管理維護費用(各月應分攤管理維護費用如附表所示),合計178,856元,為此依系爭協議書,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8,85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確有簽立系爭協議書,惟系爭停車場分為私有停車位(均為汽車停車位,有49個)及公共停車位(包括27個汽車停車位,及160個機車停車位),分屬二不同建號,私有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皆為被上訴人之住戶,私有、公共停車位空間各占地下室停車場面積3分之2、3分之
1,系爭協議書所約定上訴人應分攤3分之1損益之部分,並不及於私有停車位之收益、管理維護費用。上訴人並不爭執依系爭協議書應分攤3分之1公共停車位、公共設施之維護保養等費用,被上訴人將私有、公共停車位之管理維護費混為一談,而全數要求上訴人分攤3分之1,顯不合理,附表105年7月份序號11、12、13、105年12月份序號11、10
6年3月份序號10、106年6月份序號10、106年8月份序號10、106年10月份序號10等停車場設備管理維護支出,上訴人之分攤比例應為9分之1,而非被上訴人主張之3分之
1。再被上訴人所列總幹事、車道管理人員、清潔人員費用支出,其中車道管理人員之薪資上訴人不爭執應分攤3分之
1,而清潔人員費用,當初上訴人是與被上訴人協議清潔人員13,000元包含清潔費及停車場設施維護費,故上訴人只需每月給付13,000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能再向上訴人請求分擔停車場設施維護修費。另被上訴人係以其聘僱在A、
B棟工作之總幹事兼任地下室停車場工作,地下室管理維護並無設置總幹事之必要,是此部分支出無必要,被上訴人逕將A、B棟總幹事薪資其中15,000元列為停車場支出,而要求上訴人分攤3分之1,對上訴人甚不公平。被上訴人之管理人員大談虧損希望改變收益分配方式,只要合情理,上訴人亦不堅持,但被上訴人並未提出變更之合理說明,更擅立總幹事、清潔人員名目要求上訴人分擔其薪資,應收取之利益已遭剝削,要求被上訴人改善無果,在兩造尚未達成收益如何重新分配之共識前,應維持原本上訴人每月固定分配停車場收益22,000元之作法。當初為有效管理系爭停車場,兩造約定上訴人每月固定分配停車場收益22,000元,地下室停車場由被上訴人全權管理維護,上訴人不再過問。詎被上訴人竟未與上訴人協商,即片面調降公共停車位租金,又擅自將27個公共汽車停車位刪改為23個,造成系爭停車場收益減損,更改變收益與費用分攤方式,導致上訴人不但未依當初協議取得固定收益,更需補貼管理維護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命應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78,
856元,及自10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支付命令之送達日期為107年7月23日,原審就利息起算日誤載為自「108」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經原審更正裁定,詳後述)。
四、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㈠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國泰三多三星A、B、C棟地下室共
同收支預算表」第8項「地下室專屬設備修繕及清潔人員每月固定收支預算表」於備註欄註明「僅針對地下室專屬相關設備修繕等,如車道鐵捲門、停車場控攝影、照明、遙控器等」。惟原審判決書附表所列:⒈105年7月第11項車道投射燈安裝、第12項汽55號處攝影機更新1台、紅綠燈燈泡更新工資、第13項車廠用燈具燈管。⒉105年8月第11項高壓電房公共衛生管爆裂阻塞滲水搶修。⒊105年12月第11項地下室機115號處監視攝影機更新1台。⒋106年3月第10項地下室工程車位處更換攝影機1台。⒌106年5月第10項地下室公廁馬桶水箱破裂漏水更新。⒍106年6月第10項地下室監視攝影機移位工資。⒎106年8月第10項車道口監視攝影機更新。⒏106年10月第10項車道口監視攝影機線路故障更新、文橫二巷監視攝影機移位工資等項目,與被上訴人所陳固定費用支出部分,有重複列計之情形,蓋該等費用均已包含在當月清潔管理費(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3、85頁)。
㈡自105年7月至107年5月,車位均為固定數量,此部分收
入理應為固定收入,為何22個公有停車位預算表內只有19個出租,每月收入不穩定令人無法置信。且經統計結果此段期間平均只收到17個車位租金,被上訴人應交代清楚。
㈢又被上訴人有下列擅自違反程序之變更做法,應屬無效:
⒈擅自將公有車位出租費由3,950元改為每月3,000元,已違
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之繳交管理費之價格調整,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否則無效。
⒉將公有停車位由27個改為22個,亦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⒊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前,被上訴人應每月繳付上訴人系爭停車場固定收益22,000元。
㈣若以汽車停車位比例劃分,私有停車位空間約占整體停車場
3分之2,公用停車位則占整體停車空間3分之1,惟被上訴人所提共同經管系爭停車場每月管銷費需款73,500元。私有停車位只負擔每月22,050元費用,扣除機車停車費收入,其餘27,450費用由公有停車位來負擔,平均每一公有停車位需負擔1,445元,與私有停車位相比,顯然不成比例,也違反使用者付費的精神。因此,系爭停車場每月支付之人事費用、修繕與設備維護等費用,應按照車位數或停車區塊大小比例分攤。且該二場區停車空間財務收支必須交代清楚。被上訴人所列之私有停車位屬於專有部分,並非約定專用部分,自與兩造所簽立之協議書無涉。若認私有停車位包含在兩造約定之共用停車位內,顯然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系爭協議書所指被上訴人統籌管理維護者僅限公用停車位,私有停車位修繕管理費用支出不應由上訴人分擔3分之1。依此,地下室管銷費用負擔分配即有以下問題:
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防空避難設備
,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原審判決附表所列每月收入第1、2、4、5部分,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收費,屬於公用停車位之公共收費,與私有停車場毫無關聯,上訴人應得3分之1收益,於法有據。
⒉私有停車區使用照明電源為公共用電,故於購買車位時就已
約定每一車位每月要繳交450元照明清潔費,該費用係要支應公共電費。惟被上訴人將表列收入第3項照明清潔費混入,使上訴人要負擔私有停車位應負擔使用公共電費之3分之
1,並不合理。應將該筆費用列入支出部分第9項公共電費計算(每月應繳公電費用中扣除私有停車場照明清潔費負擔後,不足數額再行分配上訴人分擔3分之1,被上訴人分攤
3分之2,始符合系爭協議書精神)。⒊公有停車位需要聘僱總幹事每月15,000元及兩名車道管理員,還要支付13,000元清潔人員費用,亦不合常理。
㈤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五、被上訴人則以:㈠上訴人於原審中請求被上訴人每月固定給付定額金額予上訴
人,被上訴人亦承諾如上訴人繳清原積欠之管理費,被上訴人願依系爭大廈A、B、C棟地下室共同收支預算表,每月給付上訴人15,000元。原審法官為避免兩造日後為此給付維護管理費訟累,命被上訴人試算預算表供雙方參酌,含第8項地下室專屬設備修繕及清潔人員13,000元(僅針對地下室專屬相關設備修繕等,如車道鐵捲門、停車場間攝影、照明、遙控器等),然該預算表僅屬單純草案,且未被上訴人所接受,現上訴人卻以該表指稱被上訴人自105年7月至106年10月間將地下室專屬設施修繕費用重複列支,乃係企圖混淆事實。
㈡依照系爭協議書第4條,該分攤比例乃依據兩造所持有之共
有部分比例而定。被上訴人依據該約定並考量委員會非營利單位,任何決策皆應以大樓住戶安全及生活便利性為主要前提,系爭地下室機車車位嚴重不足,又鑑於當時大樓住戶承租公有停車位意願不高,因此將27個公有汽車停車位廢除5個,並規劃為機車停車位供住戶機車停放,且收取機車停放費用,更將位於車道口旁之較具危險性汽車位,挪作廠商致大樓進行保養維修時臨時停車使用,因此剩餘21個公有汽車位,目前承租數量計19個,剩餘2個則供住戶訪客臨時停放,且收取臨時停車費用。被上訴人係依據系爭協議第4條規定,依職權而為上開變動等語置辯。
㈢並聲明:上訴駁回。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28至129頁):㈠兩造於88年3月16日共同簽立系爭協議書,其中第4條明訂
:「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全權委由甲方統籌管理維護,維修管理費用支出及使用收益等,乙方應分攤三分之一。」。
㈡上訴人因不願支付被上訴人所計算105年3月上訴人應分攤
之管理維護費20,675元,被上訴人遂對其起訴請求給付,經本院106年度雄小字第785號判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人不服上訴後,仍經本院以106年度小上字第10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㈢被上訴人就105年5月至107年5月之停車場之收支,製作
如原審卷第11-22頁之國泰三多三星大廈A、B、C棟共同收支分配表(下簡稱共同收支分配表),並依各共同收支分配表之結餘之3分之1計算應收/付上訴人之金額,並加總這2年之應付、應收金額,計算出應向上訴人收取178,856元。上訴人至今拒不支付。
㈣上訴人對原審卷第11-22頁共同收支分配表所載停車位出租
費收入、臨時停車收入、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機車位停車費、機房出租2間等收入金額均不爭執,且不爭執上訴人得分配3分之1,至原審卷第11-22頁共同收支分配表所載各筆費用支出金額,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有支出這些項目及金額,且亦不爭執公共電費、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洗費用、化糞池阻塞搶修、頂樓風災水塔幹管破裂補漏等非專屬停車場設施之管理維護支出(即105年7月份序號9-10、11其中頂樓幹管油漏、105年8月份序號9-11、105年9月份序號9-10、105年10月份序號9、105年11月份序號9-12、105年12月份序號9-10、12-13、106年2月份序號9、
106年3月份序號9、11、106年4月份序號9-10、106年
5月份序號9-10、106年6月份序號序號9、106年7月份序號9-12、106年8月份序號9、11、106年9月份序號9-
10、106年10月份序號9、106年11月份序號9-10、106年12月份序號9-13、107年1月份序號9-10、107年2月份序號9-10、107年3月份序號9-10、107年4月份序號9-11、107年5月份序號9-10),上訴人應分攤1/3(見原審卷第97、98頁)。
七、兩造爭執事項(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29頁、第180頁,已調整爭執事項順序及序號):
㈠上訴人爭執專屬停車場設備維修費用(105年7月份序號11
車道投射燈安裝工資、序號12、13、105年8月份序號11、
105年12月份序號11、106年3月份序號10、106年5月份序號10、106年6月份序號10、106年8月份序號10、106年10月份序號10)之分攤比例及總幹事、車道管理人員、清潔人員費用之金額及分攤比例,抗辯被上訴人計算金額不合理而拒付,有無理由?㈡上訴人抗辯兩造有約定上訴人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之停車
場收益,是否為真?㈢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停車場維護管
理費用若干?
八、經查:㈠上訴人對於系爭大廈共同使用部分、地下室停車場管理公用
部分由被上訴人負責維護管理,上訴人並分攤其中3分之1費用,上訴人並無異議(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83頁)。惟爭執其對於地下室應分攤之「維修管理費用」,限於公共停車位之維修管理費用,不包含私有停車位之維修管理費用,否則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而屬無效等語。茲有疑義的是,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得管理維護系爭停車場之範圍為何?上訴人爭執私有停車場設備維修費用之分攤比例及總幹事、車道管理人員、清潔人員費用之金額及分攤比例,答辯被上訴人計算金額不合理而拒付,有無理由?⒈查高雄市○○區○○○段○○○○○號建號(下稱系爭第9443號
建號)即系爭大廈C棟之地下室停車位均係公有停車位(含汽車位及機車位),而同段第9442號建號(下稱系爭第9442號建號)即系爭大廈A、B棟之地下室之停車位,除其中靠牆5格為公有停車位並出租予他人外,其餘停車位均屬私人停車位,業經兩造所不爭執(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33頁、第259頁),堪信為實。
⒉按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
護保養等工作),全權委由甲方統籌管理維護,維修管理費用支出及使用收益等,乙方應分攤3分之1」。則自該條文義解釋及條文之間上下文文義,並未限定被上訴人之管理維護範圍僅限於公共停車位之維修管理費用,且依據「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等語,將「地下室停車場」範圍尚擴及該處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依該條約定客觀文義解釋,自堪認被上訴人之管理維護範圍係指「包含公有、私有車位在內之地下室停車場全部」。而兩造於原審審理時,亦一致陳稱被上訴人依該條約定得管理維護之範圍包含私有停車位(見原審卷第72頁),被上訴人並明確陳述:只要是地下室停車場的全部都是由被上訴人統籌管理維護(見原審卷第72頁),是此「地下室停車場」,所指確為包含私有、公共停車位之整體地下室停車場,應無疑義。則依上開約定,上訴人應分擔之費用對應範圍,即應包含私人停車位。復徵諸被上訴人歷年來在計算系爭停車場管理維護支出時,皆未區分私有、公共停車位,而上訴人亦無異議,繳納被上訴人所計算收支結餘分攤費用至105年6月份(其中105年3月份上訴人拒絕繳納,經前案判決確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人仍未繳納),此有原告提出之100年1月份至105年12月份管理費收支報告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4
8至183頁),足見上訴人多年來亦願分攤3分之1之「整體地下室停車場維修管理費用」。是依兩造歷年來執行系爭約定之慣例,可徵系爭協議書所約定被告應分攤3分之1之「維修管理費用」,係包含私有、公共停車位在內之整體停車場維修管理費用。本院另參酌下列各情,認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應分擔包含私人停車位之3分之1維修管理費用支出及使用收益之約定,並無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之情:查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主要用途為避難室、停車場,有該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各1份在卷可參(參見原審卷第83頁),則以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停車場部分亦有提供兩造全體住戶共同作為防空避難使用之功能,自堪認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停車場部分就防空避難仍具有兩造全體住戶共用之性質。又查,系爭停車場之私有停車位雖均位在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惟該等私有汽車停車位並非均屬系爭大樓A、B棟住戶所有,其中有部分私有汽車停車位係上訴人所屬大樓之住戶,有被上訴人之109年12月31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系爭大樓C棟汽車車位資料表1份附卷可參(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83至285頁),可見兩造所屬住戶亦有因自由交易,而分別互換該等私有汽車停車位使用權之情。另系爭第9442號建號之地下室之停車位,其中尚有5格靠牆公有停車位,已如前述,亦有出租之機房兩間,此經本院勘驗在卷(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37至238頁),並有上訴人繪製之系爭停車場圖附卷可參(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59頁),亦堪認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停車場除上開私有停車位外,尚有該等公有設施之事實。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既有上開公用設施及停車位、私有停車位設置,且彼此又共用相同車道,系爭第9442號、第9443建號地下室亦相通相連,有上開上訴人繪製之系爭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圖附卷可考,而系爭停車場之私有、公共停車位亦使用同一個車道,照明設備亦共通,無法與公共停車位分開使用,此業經被上訴人於原審 陳明 在卷(見原審卷第71-72頁),並有本院到場勘驗之系爭地下室照片可參(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37至249頁)。
準此,系爭停車場即系爭第9442號、第9443建號地下室停車場整體實質上而言,確具提供系爭大廈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之功能,在未經兩造另行討論並重新制定系爭協議書前,上訴人仍應接續履行。是不區分私有、公共停車位之維護管理費用支出之計算方式,亦較符合停車場管理維護費用難以區分私有或公共停車位之實際情形。綜上各事證交互參照,足認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得請求上訴人應分擔3分之1維修管理費用支出及使用收益,自屬有理由。
⒊上訴人雖另認私有停車位包含在兩造約定之共用停車位內,
顯然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等語。惟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36條第8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該規定僅係規定應就上列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管理修繕維護費用分擔方式為約定,並無限制不能就「與共用部分無法明確劃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約定分擔方式,則兩造當初就系爭停車場整體(包含共用部分及非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基於管理、維護之效率、便利性,約定由被上訴人、上訴人各分攤3分之2、3分之1,並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不生上訴人所述系爭協議書違法而無效之問題。
⒋上訴人雖答辯原審判決書附表所列105年7月第11至13項、
105年8月第11項、105年12月第11項、106年3月第10項、106年5月第10項、106年6月第10項、106年8月第10項、106年10月第10項等項目(參見事實及理由欄第貳、四、㈠部分所示上訴人之上訴理由)與被上訴人所陳固定費用支出部分,有重複列計之情形,該等費用均已包含在當月清潔管理費等語,然經被上訴人否認在卷(參見被上訴人答辯部分)。審酌各項目應就特定設備予以修繕、更換,應不在一般清潔項目之內,且上訴人僅空口答辯其主觀認為該等費用均已包含在當月清潔管理費,並未舉證證明之,自屬無據而無理由。
⒌另有關被上訴人自行將系爭停車場之公有車位之數量、出租
費重為調整部分,審酌該等事項均為系爭停車場之管理維護事項,上訴人本於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所授予之職權,自可自行基於系爭停車場最大利益而為權衡決策,又其對該等更易事項亦已說明具體理由(參見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五部分),亦有收取機車停車費,確係針對系爭停車場當前實際營運情形而為調整,並非恣意為之,上訴人認被上訴人擅自違反程序變更該等做法均屬無效,並無理由。
⒍又關於上訴人爭執系爭停車場之總幹事有無必要設置、清潔
人員的費用過高不合理部分。觀諸被上訴人於本件中提出之系爭停車場共同收支分配表,其中停車位出租費收入、臨時停車收入、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機車位停車費收入等項目,每項實際上是數筆收入之總計費用;再檢視系爭停車場支出項目部分,幾乎多為系爭大廈相關公用設備系統之定期派員巡檢維護保養及更新,可察管理系爭停車場之事項及費用甚為繁瑣,並非易事。另查,系爭停車場面積高達3,541.03平方公尺(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面積為2,085.25平方公尺+系爭第9443號建號面積為1,455.78=3,541.03平方公尺,參見原審卷第83至84頁)。被上訴人本於管理職權而認有設置總幹事1名專責處理系爭停車場上開各事項,及系爭大廈公共設施維護保養,以及清潔人員、車道管理員兩名維護系爭停車場之安全及清潔,難認有何違反管理之目的性、必要性等管理不當之情。且原審已詳敘具體理由說明上訴人前有同意該等人事費用之支出,多年來既對原告所列總幹事、清潔人員薪資支出無異議,並說明該等人員之聘任之薪資尚屬合理,所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之處。被上訴人本於管理職權而為上開決策,此部分管理既無明顯不當,則上訴人自應受兩造簽訂之系爭協議書拘束。
⒎從而,被上訴人依據系爭協議書,就107年7月份序號11至
13、105年8月份序號11、105年12月份序號11、106年3月份序號10、106年5月份序號10、106年6月份序號10、
106年8月份序號10、106年10月份序號10等系爭停車場維修費用支出,請求上訴人分攤3分之1,核屬有據,上訴人拒絕分攤3分之1,並無理由。
㈡上訴人雖答辯兩造已約定上訴人可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停車場收益等語。惟查:
⒈依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僅明定系爭停車場如有收入,上訴人可獲得其中3分之1之利益,衡情應無可認均為定額。
上訴人雖辯稱兩造有約定上訴人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停車場收益,並提出A、B棟95年1月份至97年12月份之管理費收支報告表,以95年1月至97年11月之支出部分均載有「支付C棟應分配停車收益費22,000元」為據(見原審卷第117-139頁),然上訴人所提97年12月份管理費收支報告表,並無「支付C棟應分配停車收益費22,000元」之支出項目,另遍觀被上訴人所提出A、B棟100年1月份至105年12月份之管理費收支報告表,亦全無「支付C棟應分配停車收益費22,000元之支出項目」(見原審卷第148至183頁背面),可認在97年12月之後至兩造於105年間進行前案訴訟時止,皆無被上訴人每月支付上訴人停車收益22,000元之事實。足見兩造多年來已無「上訴人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停車場收益」之慣例。
⒉此外,按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
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定有明文。上訴人為系爭停車場共有人,雖可依據該項規定獲取部分系爭停車場之公共收入,惟上訴人就為系爭停車場共有人之地位,亦須分擔系爭停車場之支出費用。而審酌系爭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相關設備系統需定期派員巡檢維護保養及更新,惟我國歷年來物價指數逐日漸增,相關人事費用亦有所增長,此為社會一般生活經驗法則。據此可預見系爭停車場之相同項目之支出費用將逐日攀升,然而,系爭停車場收入除私有停車位、機車停車費、機房出租收入係可固定之收入外,公有停車位收入則係呈不穩定之收益狀態,客觀上自無從明確認定系爭停車場收入每月於扣除支出費用後,仍有盈餘22,000元可給付予上訴人。則上訴人此部分之答辯亦無所據且不合理。
㈢承上,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及105年7月至107年5月共
同收支分配表所列收支金額,請求上訴人分攤扣除停車場收益後之管理維護費用3分之1即178,856元,洵屬有據。上訴人上開答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第4條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78,85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即10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參見原審卷第26頁),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記載上訴人應自「108年」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文字係誤繕,已經原審裁定更正為上訴人應自「
107年」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文字,有更正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聲請宣告上訴人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贅述。
十一、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林家伃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105年7月至107年5月之國泰三多三星大廈A、B、C
棟共同收支分配表(詳見本案卷第11-22頁)┌──┬───────────────┬──────────────┬─────┬─────┐│年月│收入(甲)│支出(乙)│結餘│被告應給付│││││(甲-乙)│原告之金額││││││〔(乙-甲││││││)×1/3〕│├──┼───────────────┼──────────────┼─────┼─────┤│105│1.停車位出租費42,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36,312元│12,104元││年7│2.臨時停車收入5,89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9,062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合計103,940元│洗12,000元││││││11.頂樓幹管油漏、車道投射燈││││││安裝工資5,500元││││││12.汽55號處攝影機更新1台紅││││││綠燈燈泡更新工資2,850元││││││13.車廠用燈具燈管1,840元││││││合計140,252元│││├──┼───────────────┼──────────────┼─────┼─────┤│105│1.停車位出租費42,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48,119元│16,040元││年8│2.臨時停車收入6,44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50,609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化糞池連通管3支阻塞通管│││││合計104,490元│抽水清洗搶修17,000元││││││11.高壓電房公共衛生管爆裂阻││││││塞滲水搶修16,000元││││││合計152,609元│││├──┼───────────────┼──────────────┼─────┼─────┤│105│1.停車位出租費48,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26,106元│8,702元││年9│2.臨時停車收入7,24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9,496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頂樓風災水塔幹管破裂搶修│││││合計111,290元│及補漏18,900元││││││合計137,396元│││├──┼───────────────┼──────────────┼─────┼─────┤│105│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3691元│1230元││年10│2.臨時停車收入4,48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52,221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合計121,221元│││││合計117,530元││││├──┼───────────────┼──────────────┼─────┼─────┤│105│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31,392元│10,464元││年11│2.臨時停車收入3,61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3,252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文橫二巷污水泵浦更新│││││合計116,660元│11,800元││││││11.C棟地下室污水管破裂、電盤││││││開關更新12,000元││││││12.文橫二巷污水電盤漏店整修││││││12,000元││││││合計148,052元│││├──┼───────────────┼──────────────┼─────┼─────┤│105│1.停車位出租費51,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54,189元│18,063元││年12│2.臨時停車收入4,99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4,829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C棟衛生幹管疏通、頂樓幹管│││││合計112,040元│補漏、B棟污水池更換泵浦││││││1個、開關2組22,900元│││││(註:1、2之金額見原審卷96頁│11.地下室機115號處監視攝影機│││││被上訴人一審訴訟代理人所述)│更新1台2,500元││││││12.105年度消防設備檢測申報││││││15,000元││││││13.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洗12,000元││││││合計166,229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7,694元│-2,565元││年1│2.臨時停車收入9,29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5,646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合計114,646元│││││合計122,340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16,853元│5,618元││年2│2.臨時停車收入?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56,193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合計125,193元│││││合計108,340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60,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5,536元│-1,845元││年3│2.臨時停車收入3,35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1,464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地下室工程車位處更換攝影│││││合計119,400元│機1台2,500元││││││11.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900元││││││合計113,864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60,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114,850元│38,283元││年4│2.臨時停車收入3,61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8,510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地下室揚水電盤維修及揚水│││││合計119,660元│泵浦40P更新1只117,000元││││││合計234,510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4,115元│-1,372元││年5│2.臨時停車收入6,18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3,115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地下室公廁馬桶水箱破裂漏│││││合計119,230元│水更新3,000元││││││合計115,115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53,4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1,964元│-655元││年6│2.臨時停車收入6,13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3,616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地下室監視攝影機移位工資│││││合計115,580元│1,000元││││││合計113,616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51,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40,720元│13,573元││年7│2.臨時停車收入5,88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50,750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消防公共設備申報缺失維修│││││合計112,930元│21,000元││││││11.頂樓水塔地下室蓄水池清洗││││││12,000元││││││12.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900元││││││合計153,650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54,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9,762元│3,254元││年8│2.臨時停車收入4,30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9,012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車道口監視攝影機更新3,400│││││合計114,350元│元││││││11.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2,700元││││││合計124,112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54,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3,937元│1,312元││年9│2.臨時停車收入7,88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5,867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地下室C棟化糞池人 孔蓋腐 │││││合計117,930元│蝕下陷更新7,000元││││││合計121,867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51,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11,395元│3,798元││年10│2.臨時停車收入6,84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53,785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車道口監視攝影機線路故障│││││合計113,890元│更新、文橫二巷監視攝影││││││機移位工資2,500元││││││合計125,285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54,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841│280元││年11│2.臨時停車收入6,75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1,741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頂樓消防幹管腐蝕及自來水│││││合計116,800元│幹管補漏6,900元││││││合計117,641元│││├──┼───────────────┼──────────────┼─────┼─────┤│106│1.停車位出租費60,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80,833元│26,944元││年12│2.臨時停車收入4,61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1,0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8,993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地下室進水閘閥更新及幹管│││││合計120,660元│補漏16,500元││││││11.地下室蓄水池A號泵浦揚水││││││管及避震器更新26,000元││││││12.地下室蓄水池B號泵浦揚水││││││管及避震器更新26,000元││││││13.106年度消防設備安檢申報費││││││15,000元││││││合計201,493元│││├──┼───────────────┼──────────────┼─────┼─────┤│107│1.停車位出租費53,4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18,672元│6,224元││年1│2.臨時停車收入4,90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7,5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5,522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合計114,350元│洗12,000元││││││合計133,022元│││├──┼───────────────┼──────────────┼─────┼─────┤│107│1.停車位出租費59,4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13,830元│4,610元││年2│2.臨時停車收入2,67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7,5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55,550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頂樓幹管補漏900元│││││合計118,120元│合計131,950元│││├──┼───────────────┼──────────────┼─────┼─────┤│107│1.停車位出租費57,6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17,848元│5,949元││年3│2.臨時停車收入2,35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7,5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6,448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地下室污水池水防控制器更│││││合計116,000元│新、冷水池揚水管破裂切除││││││配管、幹管補漏11,900元││││││合計133,848元│││├──┼───────────────┼──────────────┼─────┼─────┤│107│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23,129元│7,710元││年4│2.臨時停車收入3,39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7,5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9,369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消防公共設備檢測缺失維修│││││合計116,440元│費用12,000元││││││11.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2,700元││││││合計139,569元│││├──┼───────────────┼──────────────┼─────┼─────┤│107│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6.總幹事1人15,000元│-3,404元│1,135元││年5│2.臨時停車收入3,160元│7.車道管理人員2人47,500元││││月│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9.公共電費43,214元│││││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10.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900元│││││合計116,210元│合計119,614元│││├──┴───────────────┴──────────────┴─────┴─────┤│合計178,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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