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攤管理維護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70號上訴人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天時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上訴人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光泉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