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請人 常守瑜 即 常振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常守瑜」之記載,應更正為「常守瑜即常振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