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賴彥樺
原 告 鐘佳宏
原 告 鐘俊男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胡宗智 律師
被 告 鐘秀珠 住彰化縣○○鄉○○村○○街○○○號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