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52號
原 告 蘇福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
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