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3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民國97年9月1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98年3月25日,故意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7月2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99年7月21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於98年5月19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8年5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刑法施行法第
6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97年9月1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8年3月25日,因故意再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7月
2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99年7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於獲得緩刑宣告確定後,竟不知戒慎其行,於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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