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戴伯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香榭大道時尚婚紗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97年3月31日│5,669元│NH0000000│││限公司 黃泳勝 │門分行││││├──┼─────────┼─────────┼──────┼─────────┼─────┤│002│香榭大道時尚婚紗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97年4月30日│13,160元│NH0000000│││限公司黃泳勝│門分行││││├──┼─────────┼─────────┼──────┼─────────┼─────┤│003│吸引力攝影禮服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97年3月31日│5,513元│NH0000000│││有限公司黃泳勝│門分行││││├──┼─────────┼─────────┼──────┼─────────┼─────┤│004│ 葉翰鑫 即宏益印刷品│台灣銀行公館分行│97年4月30日│3,392元│AA0000000│││行│││││├──┼─────────┼─────────┼──────┼─────────┼─────┤│005│鴻陞印刷文具行│景美區農會│97年4月30日│2,467元│FA0000000│├──┼─────────┼─────────┼──────┼─────────┼─────┤│006│春之嫁衣攝影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97年3月25日│6,500元│BG0000000│││司 趙婉喬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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