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86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