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