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
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零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