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
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零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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