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68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鷹明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0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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