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498號聲請人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之送達處所(請勿使用郵政信箱)。
三、各本票之尚欠金額。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