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甲○○就其除薪資債權外之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一一一三一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程序,就債務人甲○○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面積二百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萬分之四五四及同段三九八一地號、面積二四五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萬分之四五四之土地,及其上第一八五七四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街○巷○號六樓建物所有權全部,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之債權人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11131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面積200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萬分之454及同段3981地號、面積245平方公尺、所有權權利範圍萬分之454之土地,及其上第1857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街○○巷○號6樓建物所有權全部所為之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雖另以其債權人已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執字第220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聲請人之薪資債權進行強制執行,而聲請本院應就該執行事件中核發移轉命令之執行程序予以停止。然本院審酌上述就聲請人勞務報酬之執行命令,僅限於聲請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於3分之1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於4分之3範圍內,並不影響聲請人所需之必要生活費用故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前,上述執行程序之繼續,並無礙於嗣後聲請人更生程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6月1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彭建山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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