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497號聲請人 呂瑞卿 即三泰企業社相對人洸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洸旭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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