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三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七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丙○○、丁○○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碗公壹個、骰子貳拾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碗公一個、骰子二十顆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