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文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文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沈文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於民國107年4月、11月間,先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3罪,罪質相同,又受刑人犯後坦承如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而為受刑人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參酌施用毒品本質上屬自殘行為之特殊性,本於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內部性(附表編號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界限內,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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