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7號上訴人世鉅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逸瑋 被上訴人啓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被上訴人 王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000元(計算式:1,476,000元+738,000元=2,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被上訴人人數補正上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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