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聲請人 李正冬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又聲請人稱曾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請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暨相關證明文件。再聲請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代理人律師委任狀。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費用及補正文件。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