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右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0三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嘉交簡字第二六六號刑事簡易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前案紀錄,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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