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28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2884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洪意晴 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①丙○○、乙○○②丙○○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3點41②3點64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康進福┌────────────────────────────────┐│附表:94年度票字第288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001│92年4月4日│2,670,000元│94年7月29日│94年7月29日│├──┼──────┼────────┼──────┼──────┤│002│93年4月22日│480,000元│94年8月27日│94年8月27日│└──┴──────┴────────┴──────┴──────┘┌──┬────────┬──────┬───────┐│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其中金額│發票人│├──┼────────┼──────┼───────┤│001│2,670,000元│2,448,003元│丙○○、乙○○│├──┼────────┼──────┼───────┤│002│480,000元│424,019元│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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