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榮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69號、第246號、第261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6次犯行均為竊盜品案件、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及被告之意見(參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件詢問單)等,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士祐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02月03日111年03月14日111年0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30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69號111年度易字第246號111年度易字第261號判決日期111年08月01日111年08月01日111年08月0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69號111年度易字第246號111年度易字第261號判決日期111年09月05日111年09月05日111年09月05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6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6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6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02月04日111年02月14日111年03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3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69號111年度易字第246號111年度易字第261號判決日期111年08月01日111年08月01日111年08月0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69號111年度易字第246號111年度易字第261號判決日期111年09月05日111年09月05日111年09月05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6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63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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