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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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偽造貨幣、搶奪及毒品等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屆滿日為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