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抗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四六九號
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右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因予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六年二月,經核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除附表所示之刑外,尚犯有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原裁定未將該竊盜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尚有未當,請求將該竊盜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云云。惟查檢察官並未將該竊盜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原審自不能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黃日隆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幫而品│有││││台│││││││助持│期││台│2│中│上6││最│台0│││意有│徒│1│中│偵8│高│2│1│高│0│││圖一│刑││地│7│分│訴5││法│上7│││販級│六││檢│3│院│1││院│7│││賣毒│月││││││││││├────┼──┼────┼──┼─────┼─┼───┼────┼─┼───┼────┤│連毒│有│││││││││││續品│期││台│毒3│台│8││台│8│││施│徒││中│4│中│易8│3│中│易8│4││用│刑││地│偵5│地│6││地│6│││二│六││檢│7│院│││院││││級│月││││││││││└────┴──┴────┴──┴─────┴─┴───┴────┴─┴───┴────┘
(受刑人現因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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