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泔錞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泔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泔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泔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54號│100年度偵字第1591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612號│100年度沙簡字第4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1日│100年9月27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612號│100年度沙簡字第4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13日│100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備註│100年度執字第4735號│100年度執字第13378號│││(易科分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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