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0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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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6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坤明
選任辯護人黃凱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坤明因犯傷害罪,經協商程序而判決,並為緩刑宣告,被告所係犯係家庭暴力罪,原判決漏未依上述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有此部分之漏誤,但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緩刑貳年。」之記載。
更正為「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