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馮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鈞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3月以上、罰金1萬元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5月、罰金2萬元】,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則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以上均指有期徒刑部分),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且犯罪時間均為112年4月19日至同年月27日間之密接時點,衡量各罪之內涵、性質、情節相仿,並考量所犯各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9日至

同年月20日

112年4月26日至

同年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5934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4419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

第291號

113年度金簡字

第4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11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

第291號

113年度金簡字

第4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且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2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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